剑府通〔2016〕5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4月28日起,在全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根据《剑阁县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剑编发〔2015〕80号)文件要求,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剑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承担全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
二、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过渡期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登记簿证启用及证书效力
从2016年4月28日起,全县区域内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4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受理范围
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全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下寺、普安、剑门、城北、江口、鹤龄、白龙、公兴、柳沟、武连、开封、元山12个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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