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1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4〕20号)精神,着力构建与我县老龄化人口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新型养老服务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以家庭养老为主体,以家政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代管、托管为支持,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800个以上。其中,到2017年,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75%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5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县住建部门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乡镇分地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子女与父母同楼盘同楼层购房,并给予适当购房优惠。发挥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办好17个乡镇敬老院,建成和办好19个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成县中医院医养康模式老年康养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设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坚持重点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负责黑龙江援建和中央灾后重建资金建设的7所敬老院的资金管理,所在乡镇负责敬老院的日常事务管理,其他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全面负责,将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纳入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农村敬老院服务功能,在满足“五保”对象、三无老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按照村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让居家老年人获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建立县级、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老年人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六)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养老产业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繁荣消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兴产业。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投融资政策。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土地供应政策。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补贴支持政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平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一定的运营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给予建设性补助;对养老机构运行一年并经年检验收合格后,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度按照养老机构成立许可的对应月份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对入住老人且住满一年的床位,给予每张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五)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县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立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用品开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意见,分年度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和落实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敬老模范县(区)”创建活动。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经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科、公安消防、卫生、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按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发改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1.剑阁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解表
2.剑阁县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剑阁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
一、主要任务部分 |
|||
1 |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度父母子女房同购一层楼房居住确保购房优惠政策。 |
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 |
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启动实施 |
3 |
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卫生局、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4 |
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
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老龄办 |
四季度启动实施 |
5 |
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推进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 |
县民政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6 |
在新农村综合体、中心村聚居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7 |
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 |
县民政局、县人口和计生局、县精神文明办、县文广新局、县妇联、团县委、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8 |
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
县民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发改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9 |
建立县级、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
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0 |
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1 |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 |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
12 |
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
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体育局、县精神文明办、县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13 |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4 |
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 |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法制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5 |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16 |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7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
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
持续实施 |
18 |
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
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 |
四季度启动试点工作 |
19 |
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
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县经信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0 |
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 |
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1 |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
县发改局、县招商局、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国资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2 |
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
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
四季度前启动实施 |
二、政策措施部分 |
|||
23 |
政府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4 |
将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
人行剑阁县支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
人行剑阁县支行、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6 |
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
县民政局、中国人寿保险剑阁支公司、县老龄办 |
年内出台具体措施 |
27 |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企业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9 |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
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0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局 |
持续实施 |
31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2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县发改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3 |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34 |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5 |
将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6 |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7 |
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县教科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8 |
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
四季度启动实施 |
39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县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 |
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启动实施 |
40 |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四季度启动实施 |
41 |
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
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县文明办、团县委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三、组织领导部分 |
|||
42 |
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
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 |
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43 |
加强督促检查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 |
逐年落实 |
附件2
剑阁县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做好我县养老服务业工作,经县政府同意,成立剑阁县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周建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魏仲文 县民政局局长
邓建东 县政府办纪检组长
成 员:袁小勇 县委精神文明办副主任
刘三永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杜雄文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何中强 县教科局副局长
何兴剑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凯业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崔守强 县老龄办主任
何咏梅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黎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祥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书记
蒲利强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芝锐 县住建局总规划师
庄维平 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县农业园区办主任
母映松 县卫生局副局长
伏子春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舒 伟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杨映林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副局长
罗佳云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袁剑成 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梁成友 县体育局副局长
张晓清 县招商局副局长
袁克难 县国资局副局长
罗翠华 县妇联副主席
梁 敏 团县委副书记
田举明 县残联副理事长
董秀蓉 县国税局总经济师
张惠安 县地税局副局长
谢 洋 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建武 中国人寿剑阁县支公司经理
袁秀勤 人行剑阁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何咏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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