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建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7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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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

建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中介服务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介机构与项目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服务库是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比选、政府采购和遴选确定,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服务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使用范围是指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的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水利、林业等资源的处置项目;

(三)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资产及产权的处置和转让项目;

(四)政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办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节能评估报告等工程咨询机构;

(二)环境评估公司;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和竣工验收公司;

(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五)规划、设计、工程审图公司;

(六)房屋测绘公司;

(七)招投标代理公司;

(八)审计、验资公司;

(九)工程监理公司;

(十)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公司;

(十一)拍卖公司;

(十二)消防检测公司;

(十三)其它相关的中介服务公司。

第五条  建立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一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评审,分行业分批次择优进库的原则;

(三)统一使用平台,公开综合评价,动态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多家同类中介机构中,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按资格能力、承诺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指标进行政府采购、比选和招标。除法律规定事由外,不得排除中介机构进入。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县招投标管理规定,涉及勘察、设计、监理及招投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的,应通过比选或招标两种方式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库;涉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或遴选的方式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库。

第八条  申请参加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中介机构应具备本行业相应资质等级;

(三)无限制投标、比选、遴选情形;

(四)有相应数量的从业资格人员;

(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无低价恶性竞争、诋毁同行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利用回扣招揽业务的现象;

(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道德,无虚假报告、虚假信息、乱收费、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库工作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制定建库方案,组织实施招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发布招标信息、组织专家评审、公布中标结果等,做好中介机构违约事实记录,依照部门相关职能依法处理。

(二)县监察局:牵头对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使用、

管理实施全程监督。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对库内中介机构依法提出相关行业分类招标、采购需求,分类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文件;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正确引导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立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监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类别、受理级别及数量,制定详细的建库方案及公开遴选、比选、招标和政府采购方案。

(二)发布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县政务服务中心在相关媒介上公开发布信息,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报名。

(三)招标和采购。依法应通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确定中介机构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

(四)资格预审和遴选。非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类的中介机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已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预审;可以通过比选等形式确定中介机构的,在预审通过的前提下,以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为重要指标,确定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

(五)公开发布结果。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将建库结果在相关媒介上公开发布,应当公开发布的内容包括:建库程序、中标结果、入库名单、后续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剑阁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中介机构服务库内选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委托。项目业主不在中介机构服务库内选择中介机构的,县财政不予拨付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不同行业资质和服务性质,对不同服务性质中介机构服务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摇号或抽签排序,按照轮流选用的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在同一轮中各分库内的中介机构均只有一次选用机会。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抽取中介机构时,同一项目需要多项中介服务的,可以根据情况一次性摇号或抽签,产生能够提供多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但不得出现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抽取中介机构时,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监督,中介机构可自愿到场参加。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业主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中介机构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时限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内的中介机构对服务事项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收费公开制和流程公示制。

(一)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质量、责任和收费标准,向业主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二)限时办结制。中介机构在项目业主咨询和办理相关事项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或予以答复。

(三)收费公开制。中介机构对服务事项统一承接、统一审查、统一收费标准(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内20%上下浮动),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费事项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

(四)流程公示制。中介机构对内部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打破常规办理程序,强化技术性要件的审查结果,对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建立服务事项的快速通道。

 

第四章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中介机构服务库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中介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并对中介机构被除名的缺额,进行入库补充。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中介机构服务库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调整遴选、比选、招标或政府采购入库。

第二十条  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前提下承担相关业务并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服务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资料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分析出现下述情形对中介机构执业的影响,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中介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的;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的;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

罚的;

(五)中介机构涉及法律诉讼等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中介机构服务库中除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

(一)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行政审批未通过,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三)入库后拒绝接受业务或者将业主委托的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业主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以保证中介机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中介机构要求项目业主提交服务项目相关资料的,项目业主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如因项目业主不配合中介机构,造成无法按时办结服务任务的,中介机构有权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由监督部门对业主单位进行督办并问责。

第二十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对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有新要求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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