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老楼危楼及农村危房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6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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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府办函〔2014〕38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镇老楼危楼及农村危房安全排查工作的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城镇老楼危楼及农村危房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防止垮塌事故发生,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城镇老楼危楼及农村危房安全排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县城及各乡镇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擅自变动结构和野蛮装修的房屋,以及所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直管公房。重点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墙体倾斜开裂、抹灰突然大面积脱落、新近出现门窗突然不能自由开闭的房屋等进行排查。

二、检查内容

(一)城镇老楼危楼安全状况。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已入住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地产管理所直管公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重点检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三)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居民小区在消防、避雷、电梯等重点设备和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维护养护管理情况。

(四)老楼危楼燃气用户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落实情况。

(五)农村危房状况。农村危房排查严格实行属地负责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人力和物力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危房是否拆除,相关人员避险安置及有效排危措施是否落实。

三、检查方法

(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城镇及辖区农村老楼危楼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自查。县级各部门、各金融单位对所属房产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房产进行自查。县住保办组织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所对所属直管公房进行自查。县经信局组织燃气经营单位对老楼危楼用户用气、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463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城房排查办设在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股,电话:6601370)。农村危房排查情况于2014630日前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房排查办设在县住建局村建股,电话:6601381)。

(二)在自查自报基础上,由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排查出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重大房屋安全隐患,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或安全检测机构检测。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金融单位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台账,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金融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老楼危楼及农村危房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镇老楼危楼及农村危房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排查方案,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部署到位、组织到位、检查到位和问题解决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对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跟踪监管,一抓到底。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源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县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在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障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1.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城镇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3.在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

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4.农村危房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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