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人大预算单位1个。编制 27 名,其中行政编制 27名,工勤编制4名。在职人员总数 29 人,其中行政人员25人,工勤人员 4 人;固定资产总额 327942.00 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属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或报告进行调查研究。
四、对相关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五、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六、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沟通思想,了解情况,督促其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好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按照职责范围,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指导。
八、办理好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广泛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分管副主任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职责四: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其中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职责五: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督办落实。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并督促整改,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依法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适时作出有关决定并督促落实,依法做好各项人事任免工作。
三、做好县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和集中视察工作,加强对新一届县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
四、提高会议服务保障水平。做好市人大会议沁水代表团的服务工作,做好县人大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各次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加大督查办理工作的力度。做好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机关会议等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做好人民群众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受理工作。
六、加强工作联系,协调落实好常委会及机关各项工作。加强与县委、县政府有关方面及“两院”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市人大、乡(镇)人大之间的联系与联动。
七、做好常委会和机关的各项保障工作。做好来文来电、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会议文件、文件印发等文秘工作,做好行政管理、接待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提高机关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二、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大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469.53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533.87 万元下降 0.87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469.53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 533.87 万元下降 0.87 %。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469.5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88.68万元,公用支出 163.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40万。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 1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12万元,与2016年预算增加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无安排预算,减少12万元,减少比例100%,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无车辆;会议费预算10万元,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表一至表五)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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