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授权各省(区、市)可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近日,我省印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9〕7号),出台政策明确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此项政策预计每年全省降费约1.45亿元。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