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III级)和一般 (Ⅳ级)4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Ⅰ级、Ⅱ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组织实施。
Ⅰ级、Ⅱ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环境保护厅报告情况。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环保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及村组(居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县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县环保局。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核实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政府和部队通报有关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指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6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7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政府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