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和基金建立事项的通知》(广国土资发﹝2018﹞134号)精神,自2018年9月以来,本局积极开展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清退工作。通过清查,目前全县共有17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尚未清退,敬请有关企业(个人)前来办理清退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收归剑阁县财政。现就清退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
凡在本局缴纳保证金、且履行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尚未清退的企业(个人),请于2019年7月31日前办理清退手续。
二、企业(个人)申请退还保证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2、企业委托书(法人委托);
3、保证金原始缴款凭证与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与复印件;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单。
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等情况的,必须提供书面证明。
三、财务核对审核
企业(个人)将退款申请材料递交到剑阁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
四、办理手续
企业(个人)退款申请材料经审查无异议的,由本局将保证金退至企业(个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办理地址: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剑阁县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9-6601515
特此公告
附件:剑阁县地质环境保证金清退名单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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