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清退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02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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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和基金建立事项的通知》(广国土资发﹝2018﹞134号)精神,自2018年9月以来,本局积极开展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清退工作。通过清查,目前全县共有17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尚未清退,敬请有关企业(个人)前来办理清退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收归剑阁县财政。现就清退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

凡在本局缴纳保证金、且履行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尚未清退的企业(个人),请于2019年7月31日前办理清退手续。

二、企业(个人)申请退还保证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2、企业委托书(法人委托);

3、保证金原始缴款凭证与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与复印件;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合格单。

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等情况的,必须提供书面证明。

三、财务核对审核

企业(个人)将退款申请材料递交到剑阁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

四、办理手续

企业(个人)退款申请材料经审查无异议的,由本局将保证金退至企业(个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办理地址: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剑阁县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39-6601515

特此公告

附件:剑阁县地质环境保证金清退名单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日

剑阁县地质环境保证金清退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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