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方案》和《剑阁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5-05-11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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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函〔2015〕38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方案》和《剑阁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成功。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

生产基地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工作,打造和提升我县水稻、油菜绿色食品品牌,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全面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则,不断提高水稻、油菜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水稻、油菜品质,打造绿色食品品牌,深入推进我县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在公兴镇、金仙镇、涂山乡、吼狮乡、长岭乡、圈龙乡、香沉镇、白龙镇、广坪级、摇铃乡、禾丰乡、碑垭乡、

店子乡、元山镇、王河镇、演圣镇、公店乡、柘坝乡、武连镇、东宝镇、正兴乡、秀钟乡、柳沟镇等55个乡镇建成32万亩水稻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26万亩油菜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并通过国家验收。

  三、建设内容

 (一)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县上成立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地办”)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基地建设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落实专人开展日常工作。

 (二)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县基地办负责制定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县农业局等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完善各项硬件设施。各有关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基地保护区,不断规范基地建设;积极整合项目资金,加强基地内的水、路等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提高基地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逐步实现农田水利化、生态优良化和基地标准化。

(三)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县基地办在基地乡镇设置水稻、油菜基地标识牌,绘制基地分布图和田块分布图。县基地办统一制定绿色食品辣椒生产操作规程和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并下发至农户。各有关乡镇组织农户按照标准化生产有关要求进行生产,指导农户如实填写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并按“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田一格”的模式建档。各生产基地按照“五统一”的生产管理制度开展生产,严格肥料、农药使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农业投入品管理体系建设。县基地办负责制定《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指导建立绿色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开展农资连锁配送服务;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各有关乡镇实行“农户购买、使用农业投入品时乡镇监管人员签字,农户出售农产品时乡镇监管人员核实”的制度,引导农户到绿色农业投入品专供点购买生产资料,确保水稻、油菜达到绿色食品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切实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定期向县基地办报送监管情况。

 (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基地建设技术小组,建立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队伍。建立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县基地办定期对各有关乡镇的分管领导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绿色食品工作人员上岗证;县经作站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加强生产技术研究,加大科技培训推广力度,不断提高辣椒产业发展的科技水平。各有关乡镇制定详实的农户培训计划,年培训种植农户2次以上,确保每个农户至少有1人基本掌握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技术。

(六)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县农业、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县基地办随时跟踪检查企业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对绿色食品标志严格保护;适时邀请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成都)和四川省肥料、农药质量测试中心到我县开展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环境(大气、土壤、灌溉水等)定量检测工作。各有关乡镇建立健全监督、奖惩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七)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各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积极引进、培育龙头企业和业主大户,努力构建“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积极组织加工、销售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绿色食品原料订单,确保水稻、油菜种植农户户均各增收50元以上。

  四、方法步骤

  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工作从2015年2月25日开始至2015年11月30日结束,分动员、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2015年2月25日至3月20日)。成立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规程,召开创建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2015年3月21日至4月10日)。各有关乡镇和县农业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对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技术进行培训和推广,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各有关乡镇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查,在10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县基地办;县基地办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在10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县政府,并积极做好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要将工作作风实、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干部充实到创建工作机构中去,采取领导包片负责、干部打桩定位的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头,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乡镇是本地区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创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县基地办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开展监督管理,收集整理各类资料并归档。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创建工作情况。县经作站负责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全面推广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技术,协助各基地组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地签订生产订单,推进水稻、油菜产业快速发展。县经科信局负责协助搞好水稻、油菜新品种、新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推广。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负责组织修订《剑阁县绿色食品辣椒生产技术规程》、《剑阁县绿色食品辣椒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者技术手册》等地方农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县环保局负责对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环境进行监控。县农业局负责对基地内畜禽养殖场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县财政局负责创建经费的落实和监管。

 (三)强化宣传培训。一是强化宣传发动。各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载体,对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目的意义、工作措施等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强化技术培训。县基地办对乡镇分管领导和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不得少于3次,各有关乡镇对村组干部、种植业主大户的技术培训不得少于4次,确保每户至少有1名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技术明白人。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各有关乡镇向县基地办报送信息不得少于3条。县基地办向农业部、省农业厅报送信息不得少于3条。

  (四)严格考核奖惩。县上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工作纳入各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基地办要会同县委目标督查室切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开展好的,要通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工作开展滞后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影响上级评审的,将视其情况在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中扣减0.2—0.5分。

剑阁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

生产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剑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农产品及加工食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指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生产操作规程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实施生产和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辣椒种植区域。

第四条  我县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油菜)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包括公兴镇、金仙镇等55个乡镇。

第五条  基地应建立保护区,保护区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周边东、南、西三面5公里和北面(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的工业企业;

(二)在保护区内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沼气池,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农家肥必须经过高温发酵、腐熟后才能施用。

第六条  基地保护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山、水、园、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提高基地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

第七条  在基地保护区内,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闲置、荒芜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二)盗伐、滥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三)开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焚烧农作物秸秆;

(四)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  基地应建立乡镇、村、组、户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绿色食品生产者使用手册》、《田间生产管理手册》等规范进行生产。

第九条  县农业局应定期公布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十条  基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必须满足下列行为规范:

(一)农业投入品由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发放,并且在入库、出库时进行登记签字;

(二)同一种农药在一个生长周期内只能施用1次,不得使用多剂型混合农药防治病虫;

(三)最后一次施肥最晚须在采收30天前进行。

第十一条  基地内的病虫防治以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为主,必须采取化学防治的,要使用无公害、无残留、低毒高效农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方式和安全间隔期进行配兑喷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基地验收时按“不合格”处理:

(一)使用了转基因品种的;

(二)使用了禁用肥料或未经检验的外来有机肥料的;

(三)使用了禁用农药或用药剂量、方式、安全间隔期违反标准的;

(四)滥用或违规标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五)保护区内有污染源的;

(六)养殖场畜禽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施用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第十三条对在基地内销售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经销商,县农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侵占、损坏基地内基础设施的,应恢复原状,并赔偿全部损失;非法占用基地内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基地内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的,由县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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