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1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寺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委,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剑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
县司法局参与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处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副主任由县人事局、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兼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县政府的诉讼、行政赔偿、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草拟、修改、审核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审核工作;
(六)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七)对县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县政府调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八)就县政府日常政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县政府及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由县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若干名组成。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强;
(四)热心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五)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主要从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中聘用。 执业律师由县司法局审查;法学专家由县人事局审查;推荐名单经法律顾问室考察和征求意见并公示后,提请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法律顾问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对任期内的法律顾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解聘。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法律顾问室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县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相关文件中需县长签署的,由法律顾问室按程序送签。
第十一条 根据县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室以县政府名义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使用“剑阁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 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
(一)定期召开法律顾问会议,由法律顾问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对县政府重大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
(二)根据县政府工作和县政府领导安排,由法律顾问室临时约请法律顾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根据承担的相关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县政府领导预约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直接提供咨询或论证意见。
(三)依法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相关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收费标准。
(四)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县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供县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经济商贸、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各方面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顾问室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法律顾问室,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 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县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可交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县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向县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规则呈报。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提出的经县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见,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县政府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材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其行政首长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县政府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 向县政府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信息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以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为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服务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县政府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县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按要求参加县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
(四)忠于职守,维护县政府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六)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其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与县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法律顾问还应遵守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对法律顾问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并会同原提名推荐单位对其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法律顾问室应提请县政府及时解除聘用。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或履行职责不适当, 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县政府形象和县政府利益的行为。
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出现工作失误,法律顾问室可以报请县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含法律顾问固定报酬、 具体案件代理费、法律顾问室业务经费等),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 法律顾问△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 印
(共印10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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