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03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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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近期以来,各地天气回暖,气温急剧上升,降水偏少,森林火险等级攀高。清明节即将来临,祭奠扫墓、春耕生产、进山旅游等活动将急剧增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引发森林火灾隐患增多,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根据市委罗强书记、市政府马华市长的指示精神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处于森林防火的应急状态,切实做好清明期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按照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亲自研究解决森林防火问题。针对清明期间艰巨的森林防火任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组成人员要到岗到位,落实定人包重点地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要按照领导“落实强制措施和严格责任”的要求,加强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和统一指挥,做到领导一起抓、部门一起动、措施一起上,把防火责任落实到位;全县干部要主动履职尽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责任落实到林区村组、巡山护林员、未成年和智障人员监护人上。对因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致在同一地区连续多次发生森林火灾的,不但要依法追究直接肇事者的责任,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倒查。

二、要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针对当前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要严格控制野外火源。清明期间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从现在起,要停止一切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县政府已发布《禁火令》,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严禁在森林火灾多发区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等。林业、民政部门在公告发布后要及时派出督查组,加大违规用火整治力度;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管理;农业部门要对农事生产用火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人,在确保用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文化部门要加强重点文物的防火工作。重点林区、森林公园要在入山要道设立防火检查站,防止火种入山进林;要全面落实智障人员的监护人,避免限制行为能力人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要认真落实“两项”制度,了望检测员、巡山护林员和挂牌值班村民等基层护林力量要全部上岗到位,靠前监护,尽职尽责,对重要地段、山头、坟头、电线、危旧房等火灾易发处死看硬守,管好火源,坚决把各种森林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要进一步加强防火宣传工作

清明期间,受传统祭祀习俗的影响,“清明节”前后上坟烧纸,扫墓祭奠活动相对集中,风景区旅游人员密集,要抓住这一时机结合森林防火实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广大群众用植树、鲜花等文明、环保、安全方式文明祭祀,大力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森林消防安全知识,及时曝光典型的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剑门关、翠云廊、觉苑寺、普安历史文化名镇等景区景点、宾馆和重点火险地段悬挂横幅、制作警示标志,引导游客遵守防火规定,自觉做到不在林区野外用火。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各督导组要迅速进行检查督导,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宣传和防火工作的落实,制止纠正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四、要进一步做好扑火救灾准备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要根据清明期间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针对性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作好预案的演练和熟悉工作,使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预案内容,明白自身职责,通晓工作流程,确保遇有情况能迅速应急到位。要保持高度戒备,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密切关注当地森林火情动态,努力实现火情早发现、早处置、早扑灭。森林消防队伍要保持待命状态,及时维修保养灭火装备、机具,确保良好的技术性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科学组织扑救工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快速扑救的优势,第一时间集中优势力量,迅速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五、要进一步落实防火值班制度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要随时掌握辖区火情动态,遇有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及时了解、搜集火场基本情况,掌握火情发展动态,做好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对上级通报的林火卫星监测热点,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遇有火情,要严格执行火情归口上报制度,掌握工作主动权,准确、及时、逐级上报火情信息,同时要做好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防止多头上报、越级上报、瞒报、误报等情况的发生。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 

(共印20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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