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剑阁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11-04-14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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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寺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委,县级有关部门:

《剑阁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剑阁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剑阁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剑阁县委、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小农水项目)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部门督导,乡镇组织,业主实施,群众主体,整村推进,民办公助,先改后建,先建后补”的原则,确保项目扎实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第三条 剑阁县小农水项目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业主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即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受益群众联户或独户。下同),水务、财政部门是业务指导责任主体,实行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

 

第二章          项目村及业主的确定

 

第四条 项目村的确定必须符合《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和《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总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实效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复的《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总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在项目业主确定前,进行用水制度的改革,成立用水组织。每座水库按灌区成立一个或多个经县民政部门登记的用水户协会,联户山平塘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已拍卖给独户的山平塘进行产权确认。

第七条 按照“先改后建,以改促建,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的办法,确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合作组织、农户为项目业主。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群技结合”的办法,实行“项目民报、方案民定、工程民建、建设民营、资金民审、先建后补”的“五民一补”和“整村推进”的建设管理机制。

(一)项目民报。项目村的建设内容一律坚持业主申报制和业主负责制。以单项工程为单元,由业主自下而上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工投劳、群众筹资、工程占地、青苗补偿、建设周期、建管责任等,并由项目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群众代表审定后,由业主向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申报。

(二)方案民定。对工程建设形式、建设地点、工程数量、投劳投工方式、资金筹集等为主要内容的建设方案由县规划设计组形成23套方案交由群众自主决策,选择最优建设方案,水务、财政组成的专家组并联评审后,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联合批复到业主。各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方案,兑现投工投劳、筹资、建设内容等承诺,一张蓝图干到底;若执行方案不力,未经审批擅自调整或变更方案,违背承诺,县财政、水务部门可以调整项目,同时不给予国家项目资金补助。

(三)工程民建。按照县水务、财政部门联合批复到业主的建设内容,由业主采取“群技结合”的办法实行业主自主建设;土石方开挖、清淤、材料二次搬运等由受益户投劳承担,工程占地、青苗补偿等由村委会(用水户协会)核定产量,在群众投工投劳和筹资中相互找补,自求平衡;受益户投工投劳筹资标准通过群众“一事一议”确定,填入“明白卡”;需要由业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承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规定的应进行招投标。

(四)建设民管。建立政策引导、村组(协会)组织、部门督导、村民代表监督、群众直接参与的项目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动员、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及管护中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水务部门负责优化方案、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督查、工程验收、指导建后管护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村民理财小组的业务培训;业主直接参与工程规划、筹资、投劳、建设、运行、管护的全过程,实行村民代表监督制,每个业主组建由村民代表、村民和党员组成的五人监管小组,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使群众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全程参与工程监督,主动参与工程建后管护;同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杜绝“豆腐渣”工程,使受益群众真正成为小农水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

(五)资金民审。拟补助到项目业主的小农水资金,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国家补助标准、建设内容、工程数量、材料物资使用情况等明细帐,建立“明白墙”,再由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召开受益群众大会讨论审查,公示无异议,户户签字认可后,按规定程序报帐。农户投劳筹资,由村民代表小组和用水户协会共同管理,受益群众代表审查,群众大会审定,对工程的土石方开挖,土地征占、青苗补偿等费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资金公开、透明、安全。

(六)先建后补。小农水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筹补结合、不建不补”的办法,切实加强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中央、省及县级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材料、技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七)整村推进。该项目努力实现辐射规划区内每家每户,整村、整组和整户推进。项目区内的水利设施做到应建全建,应改全改,不留空白,建成一片,示范一片,发挥效益一片。

第九条 小农水项目的资金整合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整村推进原则,农业、林业、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农机、国土资源等部门涉农项目资金按照小农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小农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村重点工程和示范点建设,其它部门整合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村其它规划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小农水的“项目推动、示范带动、整体联动”的作用,实现项目村整村推进,保证全县承诺的整合资金如数足额到位,放大小农水项目资金吸附效应。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程验收申请表,水务局、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验收,同时对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自筹资金等依照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逐一进行初验;需整改的,必须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再次组织验收合格后申请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群众主体,民办公助,整合资金,集中投入”的原则,实行项目补助、财政补贴、涉农整合、业主投入,群众自筹等“五方互动”的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小农水项目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十二条 小农水项目资金实行“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先干先支持,不干不支持”的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的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机制。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业主填制《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资金报帐申请单》和《剑阁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验收单》,报县财政局和水务局联合审查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帐及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县财政、水务部门组织资金监管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投入工程建设,并每月对检查情况通报一次。各项目村业主必须组建小农水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小组,由受益群众代表、农民义务监督员、党员代表、用水协会负责人、村委负责人等5人组成,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示。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确保工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护到位。

第十六条 以个户自建为主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户所有,由农户自主管理;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协会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由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协会管理,实行核定水价、成本收费,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由县水务、县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考核奖惩,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永续利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工程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优、工程形象好、资金使用规范、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的组织、协会或项目村,给予通报表彰;凡存在用水制度改革不彻底、规划建设任务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和管护措施不落实、资金使用绩效考评不达标等情形之一的,近期不再安排其它涉水项目。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剑阁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务  农田水利  项目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5

(共印120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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