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发布日期:2017-09-04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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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婚姻法》、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婚姻登记法规 

二、结婚登记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三、离婚登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五、其他事项:办证地点:剑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下寺镇修城坝隆庆街2号);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九点至十二点 ,下午一点半至五点,法定节假日除外;不收取任何费用。(责任股室 :社会事务股   咨询电话  0839-6602543)

投诉电话:(0839)6601636---6603215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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