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3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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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函〔2016〕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剑阁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下沉、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通过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措施,实现“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的环境监管目标。

(一)严格保护水资源环境,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市级考核标准。

(二)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将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危险废物、核与辐射等各项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落实到位。

(三)确保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到位、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信访、重信重访总量,优化投资生态环境,增强群众环境安全感。

(五)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时落实到位。

(六)确保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制顺畅、责任明确、务实高效,各项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分工

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按照“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格局,设置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监管网格,做到监管有机衔接、不留空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

(一)纵向网络及工作职责。

按照巩固一级网格、提升二级网格、延伸三级网格的工作思路,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上下级网格间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一级网格: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网格化环境监管总负责人,建立以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该级网格化区域责任人,相关县级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负责各自工作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承担具体责任人责任。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重点区域、流域、点位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负责指导、监督二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二级网格的巡查、抽查和督查。

二级网格:乡镇建立二级环境监管网格。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二级网格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形成上下联动的网格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定期(不定期)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三级网格的巡查、抽查和督查。

经济开发区、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等网格:以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为相应的网格责任主体。剑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相关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和报告工作,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三级网格:村(居)委会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

(二)部门横向网格职责。

县法院:加强“两法衔接”,及时受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探索设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合议庭,依法审理环境违法案件。

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健全完善“两法衔接”联动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和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县委组织部:负责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配备。负责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环境保护及其生态建设政绩考核,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安排县级主流媒体对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县委编办:负责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川编办发〔2015〕157号)及环境监管网格化要求,研究落实基层环境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保障。

县委目标督查室: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环保工作任务,督促各环境监管网格落实监管责任,督查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在审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定位的项目不予备案(审批、核准)。负责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削减燃煤总量;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

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督促各园区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工艺、装备和产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负责实施机动车燃油油品质量升级,推行汽油柴油国IV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确保油品质量稳定和市场供应。负责储(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监督各级医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凡具备条件的应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县教育局: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和抽检工作,严格移动污染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制定黄标车禁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县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推进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并追究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环保局做好网络化环境监管业务人员的选配,充实监管执法人员。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依法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环境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查处。

县环境保护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重大环境问题,负责落实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投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指导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网络化环境监管业务人员的选配。充实监管执法人员。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和容量,严格规划环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环保应急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县水务局: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监督实施纳污红线,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加强对全县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县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指导农户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负责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督导现有养殖项目业主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规划并监督实施。

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负责陆生野生资源保护,依法查处破坏陆生野生动植物和种植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审计。

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资料。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严格落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在受理工商登记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在企业进行年报时,严格核实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负责严厉打击企业制假售假行为, 依法取缔小炼油等违法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对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依法对企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工作和产品质量进行查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使用环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严防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都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发生。在审批新、改、扩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及时将情况反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城市管理局: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县城镇管理机构的通知》(剑编发〔2012〕1号),主要负责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管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填埋场的运行管理,确保垃圾场渗漏液处理站的规范运行。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做好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审批管理,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的调处。

县供电局:负责供电管辖范围环境违法企业用电管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不予供电;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金融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诚信信贷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其它相关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巡查、督查工作常态化。各级网格内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监管,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定期在本辖区内组织巡查;上下级网格间明确责任、精细管理,定期组织对下级网格工作督查。督查工作中,对于下级网格机构,原则上上级机构应做到每季督查1次以上,还可采取网格间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

(二)及时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各级网格面对环境安全应急事件或接到管辖网格内的环境违法排污举报,工作日原则上应在半小时内准备就绪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非工作日或夜间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准备就绪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管辖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人员应按照指令要求,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网格机构汇报事故情况。

(三)掌握辖区污染底数。各级网格机构人员,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摸排各类排污企业的总数和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点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

(四)加强协同合作。在实际监管中,下级网格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业务等一系列监管问题的,均可向上级网格或相关部门要求给予支持和指导。同级网格间应加强联系与协助,共同探讨网格管理遇到的问题,加强学习交流经验,相互取长补短,提升网格监管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于6月30日前将联系部门、联系人员及部署情况报送县环境保护局。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7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确定网格级别和各个责任区、责任人员的监管职责和措施。网格划分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于7月10日前报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7月11日起)。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网格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及自然保护区要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县环境保护局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级网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剑阁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网格监管日常工作的开展、督促和指导,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按要求也应成立相应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强化工作职责。各级网格主要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网格实际,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各级网格间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对辖区内污染源实施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经常检查责任网格内重点单位的环保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其派出机构要服从所辖行政区域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通过新闻媒体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作为、监管不力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县委目标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并曝光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情况。县监察局依法依规对履职尽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剑阁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剑府办函〔2016〕64号 附件.doc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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