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一个义子,他没有对其弟弟尽到赡养义务,他没有权利继承我弟弟的遗产……”,李某情绪激动地说道。
李甲是李某的亲弟弟,2020年8月,李甲因病去世,其生前遗有存款4万元以及房屋拆迁补偿权益。李甲终生未娶,父母双亡,只有李乙和姐姐李某两个亲人。现李甲还未被安葬,李某和李乙却因李甲遗产分配发生纠纷。
数年前,李甲考虑无人养老送终,便邀请村组干部,邻里乡亲到场作证。口头约定,收养李乙为儿子,李乙对李甲承担赡养义务,李甲百年之后,李乙享有遗产继承权。经查,收养时李乙已成家。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李甲收养李乙不合法。故李某认为李乙无权继承李甲遗产,双方遂发生纠纷。经村组干部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便向王河镇调委会递交了调解申请书。
调解员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李甲生前与李乙关系相处融洽,双方虽无血缘关系,却情同父子。且李乙在李甲生前也履行了当初的承诺,对李甲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的李乙又享有继承权。
王河镇人民调委会详细了解基本案情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调解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对李某和李乙进行劝解,希望李某和李乙互相理解,遵从逝者心愿,并发扬邻里友爱互助的良好风气。经过反复工作和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1.李某自愿放弃继承权;2.李甲遗产由李乙继承,李甲安葬等善后义务也由李乙承担;3.李乙自愿补偿给李某5000元。(剑阁县王河司法所 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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