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1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5〕1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5〕13号)要求,对县本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优化清理,清理出具有行政权力的县级部门有35个,行政权力十大类6188项,其中行政许可182项、行政处罚5193项、行政征收55项、行政强制203项、行政确认60项、行政给付32项、行政检查124项、行政奖励50项、行政裁决4项、其它行政权力285项。清理后的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剑阁县县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2.剑阁县县本级行政处罚项目清单
3.剑阁县县本级行政征收项目清单
4.剑阁县县本级行政强制项目清单
5.剑阁县县本级行政确认项目清单
6.剑阁县县本级行政裁决项目清单
7.剑阁县县本级行政给付项目清单
8.剑阁县县本级行政奖励项目清单
9.剑阁县县本级行政检查项目清单
10.剑阁县县本级其他行政权力项目清单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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