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剑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1-04-14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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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寺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委,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剑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 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的下列行政事项:

(一)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五)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重要奖惩;

(八)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九)下一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报告上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政府工作报告;

(十一)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 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对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决议的实施意见,由县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指定决策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 形成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一)调查研究。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重大行政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可行性、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决策风险评估及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二)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拟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

(三)专家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多名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和分析。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盖章确认。

(四)公开听证。拟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2.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征求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4.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根据拟决策事项涉及范围确定,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县长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第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时,须有过半数政府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政府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条 县政府集体讨论审议遵循以下规定:

()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说明应包括: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 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

() 县长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

县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暂缓决定期限不应超过1年。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请示报告上级政府、县委或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按程序报送。

第十二条 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工作时限等。

第十四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跟踪督查执行情况,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本规定所称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扩大、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执行单位具体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应形成完整的决策评价报告,按程序报县长审定后,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形式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废止的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三)决策执行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不履行职责的;

(四)决策执行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决策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年内有效。

 

 

主题词:法制  行政  决策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装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6日 印

(共印8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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