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15-07-29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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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剑阁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交易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划拨土地上商业、住宅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在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上(土地面积在500以内)房屋已建成有下列行为的需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1.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的;

2.划拨土地上已建成房屋转让的(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和非法定继承);

3.划拨土地初次出让未达到法定最高期限在最高期限内续期的。

(二)土地面积超过500㎡的,或者土地面积虽未超过500㎡,但新增计容面积超过300㎡的,一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核算土地出让金。

二、征收标准

(一)按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见附件1.2.3)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本标准适用范围的事项不再编报供地方案,由国土资源局按标准核算应补缴的出让金额度。

(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三)划拨工业用地依法转为出让的,以最新的基准地价或出让指导价的40%为标准,按土地面积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以下三种情况按楼面地价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以基准地价及出让指导价标准除以内涵容积率进行计算:

1.出让土地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在300㎡以内的按楼面地价标准执行;

2.出让土地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楼面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划拨土地初次出让未达到法定最高期限的在最高期限内续期按出让金标准执行;

3.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的非住宅用途房屋改变为住宅用途、非商服用途房屋改变为商服用途,按改变后用途楼面地价与改变前用途楼面地价差乘以建筑面积核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五)各乡镇城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所在乡镇的末级标准执行。

三、出让年限

划拨土地上商业、住宅、工业房屋交易土地出让年期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办理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按照相关系数进行修正,土地还原率为商服7.25%、住宅6.74%、工业5.87%

四、其他

(一)各用途级别区域范围,详见附件4,文字难以表述准确的,以相关图件为准。

(二)本标准将随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作适时调整。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剑府函〔2011〕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新老县城划拨土地上商业用途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2.新老县城划拨土地上住宅用途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3.龙源镇等54个乡镇划拨土地上商业用途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4.龙源镇等54个乡镇划拨土地上住宅用途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附件:剑府办发〔2015〕28号.doc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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