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6-03-15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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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剑阁县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剑阁县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应对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有序、妥善处置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剑阁县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县城及乡镇集镇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其应急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伤害。保障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展开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件的预防和预案演练工作。

1.4.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人数、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落实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4.4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统筹安排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1.4  风险分析

1.4.1   水源现状

(1)普安、城北供区采用杨家坝水库为主水源,总库容2640万m3。城北镇城北村刘家河石河堰为辅助水源,总库容80万m3。

(2)县城清江河水碾碥电站拦河堰为目前取水水源,备用水源为龙王潭水库,总库容1850万立方米,龙清联通工程正处于建设阶段,力争2016年底建成后,将能够满足县城用水需求。

(3)杨家坝水库、龙王潭水库、刘家河石河堰、各建制乡镇集镇水源水质均为III类及以上水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影响水质安全的养殖行为、排放污水等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水质符合标准。清江河取水口Ⅰ级保护区内因西城高铁施工、白温泉酒店投产运行、城区扩大等因素影响导致该水源人为污染增加,水源水质状况堪忧。

1.4.2  引水、配水管道现状

(1)普安、城北供区

主水源:杨家坝水库至普安、城北供区采用φ500mm长19.3km混凝土管道引水,最大输水量为1.5万m3/日,此工程由杨家坝水库管理处负责运行维护及水源保护巡查。

辅助水源:刘家河至普安、城北供区采用φ300mm长1.3km钢管引水,最大输水量为0.6万m3/日。刘家河石河堰水源由川投水务剑阁公司安排专人定期保护。

普安、城北供区配水主管道大多采用铸铁、镀锌管道供水,灾后重建只更新了部分管道,其余部分管道因建设早、使用时间长,管网老化严重。

(2)县城

清江河水源取水口距下寺水厂泵房仅百余米,但由于引水管道埋设深度较大,不便于维护管理。其次取水口位于水碾碥电站河堰内,电站翻板闸门近几年汛期经常被洪水冲毁,水位骤降,导致水厂取水口无法取水。虽然该翻板闸门于2013年重新维修,但仍存在被洪水冲毁的隐患。

龙清联通工程现正处于建设阶段,设计从龙王潭水库采用一条长14.243km 、DN560mm的管道输水至下寺水厂。现已建成6.7km,剩下的7.5km预计2016年底可建成并投入使用。该水源成为县城供水主水源。

县城供区配水主管道采用一条DN560、主管道沿清江河左岸河堤铺设,县城管道铺设结构为树枝状,由于建设标准不高,配水阀门设计偏少。配水主干管一旦爆管,整个城区将面临停水风险。

1.4.3  县城区、普安和城北供区供水量需求分析:

根据目前城区发展规模和人口现状,县城设计供水量为1.5万m3/日,目前实际供水量约7000m3/日,年取水量约为260万m3之间;普安和城北供区设计供水量10000 m3/日,目前实际供水量为7000 m3/日。

1.5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1.5.1  本预案所称供水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及其危及城镇供水的影响。

1.5.2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1.自然灾害事故:

(1)连续出现干旱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正常供水需求;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地下水开采量锐减甚至出现城镇供水设施断供、停供。

    (2)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雷电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毁损等。

2.工程事故: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

(2)城镇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3)城镇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4)城镇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

3.公共卫生事件:

(1)城镇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咸湖入侵等影响城镇正常供水。

(2)城镇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5.3根据我县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和机理,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具体九类突发事件。

1.突发性水源水质污染事故

水源突然遭受生物、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及传染性区域流行疾病病毒的污染,从而造成水源水质、自来水水质严重污染甚至供水生产中断的事故。

2.供水生产设施、设备损坏(毁)事故

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主要机电设备损坏(毁)、外部电源中断,导致取水中断、供水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事故。

3.氯泄漏(二氧化氯泄漏、爆炸)事故

在供水水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氯(液态或气态)泄漏,造成人员中毒乃至死亡的重大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故。

4.供水管网突发事故

城镇主要引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或突发灾害,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大面积供水区域供水中断的事故。

5.汛情、洪灾事故

连续暴雨、上游洪水、城区内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受损。

6.消防安全事故

输配电设备、生产构筑物、办公场所等发生火灾、爆炸。

7.遇雷击事故

雷雨天气和遇雷击事故后的避险、应急处理、恢复供电等。

8.雨雪冰冻灾害事故

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可能会对供水生产设施、设备、输配电线路等造成危害。

9.其他非生产类事故

(1)恐怖活动

供水生产和供水设施遭受投毒、爆炸等恐怖活动事件,影响城市供水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社会不稳定事件

突发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件;规模较大的上访、闹事、非法集会游行或堵塞交通事件;非法冲击供水生产场所,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的群体性事件。

(3)传染性病毒流行

发生传染性疾病(病毒),威胁制水人员身体健康,影响到城镇供水安全。

1.5.4 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1.5.4.1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按供水重大事件可控性、影响城镇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可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城镇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县城供区、普安和城北供区受影响占用户总用水户80%,其它乡镇供区受影响用户占总用水户100%时,为Ⅰ级供水突发事件。

(2)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城镇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县城供区、普安和城北供区受影响用户占总用水户50%,其它乡镇供区受影响用户占总用水户80%时,为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3)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城镇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县城供区、普安和城北供区受影响用户占总用水户40%,其它乡镇供区受影响用户占总用水户60%时,为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4)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城镇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县城供区、普安和城北供区受影响用户占总用水户20%,其它乡镇供区受影响用户占总用水户40%时,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以上四级事件由高到低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1.5.4.2事故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时,一般由供水单位独立进行应急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件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应急处置,供水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政府应急行动。

1.6  预案体系

1.6.1 县级总体应急预案

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性事故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1.6.2 成员单位预案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组织实施。供水单位专项应急预案是依据县级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而制定应急预案。

1.6.3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和职责

2.1.1 县人民政府成立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张世忠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指挥长:张晓军   县政府副县长

             刘  飞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刘忠银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城管局、县武装警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川投水务剑阁公司、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研究确定应对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城乡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组织、协调和指挥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落实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应急任务。县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由应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 指挥部各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王  静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王顺太   县应急办主任

组成单位:县应急办、县检察院、县监察局

  职    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指挥部会议筹办、信息汇总和报告及相关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理事件中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查处打击。

(二)水质应急监测组

  组    长:刘忠银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张怀军   县环保局局长

组成单位: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

职    责: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配合县委宣传部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三)用水保障组

  组    长:张晓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张  军    县水务局局长

组成单位: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县城管局、县武警消防大队、川投水务剑阁公司、县乡镇供水服务公司、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质,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城区及相关乡镇居民生活用水予以保障和组织供应。

(四)交通应急组

  组    长:刘忠银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孙  俊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组成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

职  责:具体负责供水运输车辆的交通组织、指挥调度,车辆维修站点的设置管理及联络。

(五)治安维稳组

  组    长:刘  飞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王治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信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治安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六)宣传报道组

  组    长:杨政国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 组 长:郭  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组成单位: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分成员单位。

职    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准确引导舆论。

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生产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现隐患,要按规定渠道、时限、程序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2预警发布

剑阁县城镇供水应急预案的启动及预警发布由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人负责。

3.3预警处置

指挥部各工作组人员及抢险装备应快速进入待命状态,并准备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供水突发安全事故的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供水企业应急处理组组长或授权人,经应急处理组组长或授权人批准后快速准确写出事件快报,发生了“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及以上突发安全事故时报送县城镇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

4.1.2.1要在第一时间(事发1小时内)电话报告城镇供水应急指挥部。

4.2事故快报(即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 事故单位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

4.2.2 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4.2.3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4 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2.5 事故的简要经过。

4.2.6 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2.7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2.8 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事项。

4.2.9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 先期处置

突发各类供水安全事故后,事发供水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程度和级别,立即启动部门相应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并按预案的规定上报县城镇供水应急处理指挥部。

应急响应

5.1 县城镇供水应急处理相关领导接到突发供水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情况,依据突发事故的级别,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长或授权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出应急响应。

5.2 供水企业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管理人员应按职责分工迅速到位,专业应急抢险队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

5.3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要立即向县供水应急处理指挥部逐级报告,并请求支援。

5.4 各成员单位、供水企业必须服从县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与指挥。

5.6 指挥与协调:

5.6.1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故,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各工作组机构参加应急救援、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供水企业接受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执行相关应急处置命令,采取相关配合措施。

5.7 扩大应急

当实施本预案启动响应后,仍难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时,应及时调整预案级别,在权限范围外的,请求上级指挥部升级应急预案。

5.8 应急结束

5.8.1剑阁县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结的条件。

5.8.2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按照自上而下的级别进行应急状态的解除。

5.8.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对突发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遭受损坏(毁)的设备、设施进行恢复、善后赔偿等。

6.2 调查与评估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终结后,供水企业领导小组要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隐患整改,教育广大群众。

6.3 事故奖惩

县城镇供水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奖惩。

6.3.1 对在突发安全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在突发安全事故时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者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负责任,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恢复重建

因突发事故受损的,由事发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恢复重建计划,报城镇供水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7 预案演练

7.1县人民政府供水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规划全县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7.2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部门各成员单位须制订应急演练计划。

7.3 各供水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演练方案报供水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 各供水企业要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工作机制和预案各具体环节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8 宣传和培训

8.1 充分利用会议以及县人民政府网站、板报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县供水系统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加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对各级管理者培训的重要内容。

8.3 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素质。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9.1.1本预案由县应急办统一实施、修订、更新、完善等日常工作。

9.2本预案由县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9.3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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