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法院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9-05-31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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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剑阁县人民法院职能简介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
    3、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7、结合审判业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8、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重点工作

1、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2、围绕服务大局献实策

始终聚焦县委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妥善审理涉精准脱贫、污染防治、重大风险各类案件、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全面小康三大攻坚战。

3、落实司法为民办实事

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工作,注重权益保护。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措施,促进诉讼服务现代化。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4、深化司法改革见实效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把繁案精审做实。深化涉诉信访工作、家事审判、执行体制改革。加强审判管理,推动审判体现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实力

加快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切实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总编制91名,其中行政编制91名,参公编制0名,事业编制0名,工勤编制0名。在职人员总数127人,其中行政人员87人,参公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工勤人员0人,合同工40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37人。固定资产总额2683.08万元。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是行政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剑阁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农林水支出。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收支总预算15073697元,比2018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2846063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因此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增加。 

(一)收入预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收入预算15073697元,其中:上年结转0元,占0%;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073697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支出预算15073697元,其中:基本支出14998697元,占99.50%;项目支出75000元,占0.5%。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5073697元,比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2846063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因此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增加。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073697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073697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2865631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24617元、卫生健康支出499136元、住房保障支出409313元、农林水支出5000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5073697元,比2018年预算数增加2846063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因此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2935631元,占85.8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24617元,占8.12%;卫生健康支出499136元,占3.31%;住房保障支出409313元,占2.72%;农林水支出5000元,占0.0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12865631元,主要用于: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公用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224617元,主要用于: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499136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包括退休职工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409313元,主要用于: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9年预算数为70000元,主要用于:反映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扫黑除恶经费、网络维护经费。

6、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5000元,主要用于:单位其他用于扶贫方面的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4998697元,其中:
   人员经费13088347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634129元、津贴补贴3533217元、社会保险缴费1754368元、住房公积金等支出409313元。
  公用经费1879150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80000元、水费20000元、电费225000元、邮电费90000元、印刷费90000元、差旅费100000元、维修(护)费20000元、劳务费30000元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755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95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60000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暂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根据各单位上报的2019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剑阁县人民法院将及时公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8年预算下降5%。
  2019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接待上级单位、友邻单位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2018年预算公务接待费为100000元,2019年较2018年预算减少5%,主要原因单位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逐年有效控制公务接待标准且成果较为显著,使全年公务接待费降低。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18年预算(增加90000元)。
 法院在2019年单位预算编制内增加了3辆警车,现有公务用车22辆,其中:轿车15辆、越野车5辆、其他乘用车2辆。
  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60000元,用于22辆公务用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法院机关及法庭案件调查、案件审判、案件送达、案件执行等工作开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剑阁县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1879150元,比2018年预算增长251773元,增长15.47%。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底,剑阁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车11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车11辆。单位价值500000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费随事定”的原则,2019年剑阁县人民法院20000元以上项目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六)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局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七)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八)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九)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扶贫方面的支出。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法院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表1.部门收支总表
     表1-1.部门收入总表
     表1-2.部门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2-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6.剑阁县2019年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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