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国有产权等的出(转)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推进交易活动规范化管理、阳光操作,高效有序运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范围:剑阁辖区内的下列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一)土地矿权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和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二)国有资产类。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转让;不改变原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及地面定着物的打捆处置,不改变原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宗实物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转让行为和方式。
(三)农村产权类。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科技转化和应用、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以及其它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权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它产权类。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备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国有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备养护等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它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和其它应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以上产权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交易管理。
二、前期准备: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项目交易前期所有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和报(审)批有关出(转)让计划,拟订出(转)让方案,组织资产评估。
三、委托代理:项目交易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衔接,委托代理开展交易活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入交易程序。
四、确定中介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接受各项交易事项后,按相关业务行业政策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按规定确定具体承办的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被确定的拍卖机构应及时广泛地组织开展项目交易前期的宣传推介工作。
五、发布交易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代理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要求等,编制项目交易公告,报县交易服务中心审查或备案后,在规定网站发布公告。
六、组织报名审查:项目交易信息发布后,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接受申请人报名,依法按规定共同审查报名有关资质资格条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到保证金专户,同时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七、组织实施交易:项目交易现场活动由事前确定的中介机构依法按规定组织开展,确定的标底(或底价)和起叫价(或起始价)由监察机构送达交易现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现场监督,对交易全过程做好见证记录。
八、确认交易结果:项目通过招、拍、挂活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现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交易合同,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将交易结果依法按规定进行公示,按规定到相关部门缴清有关费用。
九、退还保证金:交易合同送达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退还未中标或未竞得人的保证金。中标或竞得人的保证金可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转入规定帐户。
十、资料存档: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包括现场交易情况、监控录像)收集整理,刻录成光盘后,存档。
十一、监督实施:本规则由县级产权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十二、本交易规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进行解释。
十三、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014年10月17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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