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水利局关于《剑阁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剑阁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5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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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剑阁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剑阁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想以来,国家对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我省也印发实施了《四川省节约用水条例》。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剑阁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起草形成。

《暂行办法》以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为管理对象,以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为主线,《暂行办法》共计十八条。

《暂行办法》对制定依据、管理对象、执行范围、各级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构成,对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时间、说明材料、下达计划用水的流程和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管理机关核定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原则、下达计划存在异议的处理、特殊情况取水情况计划的下达、优先满足或适当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情形等进行了规定;对用水户管理,计量设施管理、用水记录台账管理以及公共供水企业计划用水配合工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对超用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

(三)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我县工作实际基础上,县水利局于今2020年9月草拟了《暂行办法》,征求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根据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县水利局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分为18条,分别就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部门职责分工、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完善节水措施以及加强取用水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暂行办法》明确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必须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收缴标准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暂行办法》对农业用水提出明确要求,农业用水应当发展节水灌溉系统,因地制宜发展滴灌、喷灌、渗灌等技术措施,大力发展节水型灌溉农业。

《暂行办法》对工业用水有明确要求,工业用水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暂行办法》对公共用水有明确要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和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暂行办法》对我县贯彻落实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年用水超过0.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取用水户和年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居民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按照本办法执行。”该条中的非居民取用水户,是指除工业企业、居民小区取用水之外的公共机构、经营服务业取用水等。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罚款。一)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二)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四)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擅自停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五)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取水计量设施的;六)不按期缴纳、拖延缴纳或逾期缴纳水资源费或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二、《剑阁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印发了《剑阁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

(二)具体内容

该细则共有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剑阁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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