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县城沙溪坝片区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改造城市危旧房,顺利推进沙溪组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及完善城市功能。
二、征收范围:下寺镇沙溪社区四组。东临沙溪社区四组赵芝明等住户,南至沙溪四组,西临剑门关高级中学学士路,北临翠云大道,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剑阁县沙溪坝原老政府地块征地拆迁范围图》。
三、征收部门: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实施补偿签约之日起15日止。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剑阁县沙溪组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剑阁县沙溪组团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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