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6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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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9〕6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剑阁县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剑阁县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县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购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县城区征收农村住房应严格按照《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执行,对城镇规划区及重点建设集中区实行货币化安置,原“无偿还房”“以房换房”“成本价购房”等安置政策和标准停止执行。

根据县城区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内征收农房实际,分区域(下寺片区和普安片区)配置限价商品住房,实行 “房票制”,保障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货币安置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

二、货币化安置

(一)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才予以安置。安置人口以被补偿人家庭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安置。

1.已经享受过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口。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出让、赠予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

3.非直系血亲挂靠户口的。

4.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再结婚,另一方的成年子女。

(二)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被补偿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者被补偿人达到法定婚龄未婚且有独立生活来源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被补偿人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民或失地农民农转非的,且无独立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经本人申请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标准一”发放安置费用。

3.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宅房产的,应当合并补偿安置,不得一次性将人口安置完毕且原则上不得将未成年子女留下单独安置。

(三)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村(社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标准一”发放货币安置费。

2.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标准一”发放货币安置费。

3.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监狱服刑人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标准一”发放货币安置费。

(四)被补偿人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是否拥有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或是否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资格权利,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社区)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材料。

(五)被补偿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在被拆迁住房长期居住(连续居住时间两年以上且起居生活在被拆迁所在地或生活来源于耕种承包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社区)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材料。

(六)被补偿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享受过房改房政策或在原籍是否享受过精准脱贫、易地扶贫搬迁、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政策,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或村(社区)干部、乡镇政府及国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参加调查取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房屋搬迁需要安置的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

(一)规划设计。县住建局提前规划,根据县城区不同货币化安置标准区域3—5年征收农房货币安置人数等情况,科学合理就近规划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限价商品住房应规划与本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均限购建筑面积对应的户型。

(二)土地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一律采取“锁定房价、竞拍地价”方式公开拍卖出让。

(三)建设管理。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商品房开发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四、限价商品住房购房条件

(一)购房原则。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后确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按自愿原则选择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与开发业主签订国家统一制式商品房销售备案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各自权利,履行各自责任义务。各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所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及税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购房范围。货币化安置的农村住房被征收人(户),就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得跨区域(下寺片区和普安片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三)购房面积。符合货币化安置政策条件的被征收人(户),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户)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只补偿不安置的被拆迁农村住房按统一政策标准补偿后,被征收人(户)以及其配偶和直系子女在本县无其它住房并未享受过国家福利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且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被拆迁房屋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经折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若被拆迁房屋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经折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经折算后)的总建筑面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户)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少于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面积的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户)的被拆迁农村住房补偿不再享受5%的上浮。

(四)购房单价。根据县城区16万元/人(“标准一”)货币化安置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房价确定为每平方米3200元。楼层朝向差价调节按相关规定办理,但正负之和为零,并报县住建局备案后执行。

(五)购房采用房票制

1.“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实行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房的证明即《剑阁县农村住房货币安置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

2.“房票”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及重点建设集中区(详见广府发〔2018〕13号)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农村住房征收项目,适用对象为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人员。

“房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

3.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房票”牵头工作,财政、住建、城管、国土、公安和涉及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4.房票办理程序。

①提出申请。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应在30日内向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房票”安置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

②开具“房票”。

“房票”申请人按限价房单价3200元/平方米,根据协议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面积预交房款,预交房款在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扣除,存入指定专户。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在结算时据实计付利息。

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根据《农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票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开具“房票”和预交房款凭据。

“房票”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购买人姓名、可购买区域和面积、预交房款金额等要素。

③购房报名。

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房预售前一个月,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县级公共媒体发布售房公告。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通知 “房票”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票”购房报名,确定购房户型和面积,报名时应当提供“房票”和预交房款凭据等原始材料。

④组织选房。

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及相关单位组织“房票”持有人选购房屋时,按先签先拆的先购房选房的原则,同一天内同时签订协议和倒房的,采取抽签或抓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⑤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资金结算。

“房票”持有人选定房屋后,凭“房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再与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进行房款结算,多退少补。结算后,“房票”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收回。

5.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后,房屋在使用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6.因政府原因24个月内被征收人(户)未领到限价商品住房钥匙的,自下一个月起每月每人安置过渡费按当时政策标准发放至领到限价商品住房钥匙为止。

7.“房票”的有效使用期从“房票”签发之日起至该项目限价商品住房规定的选房日止。“房票”持有人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退回其预交房款,不再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启动的农房拆迁项目及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已全额领取货币化安置款的被征收人(户)不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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