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2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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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发〔201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0条措施》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剑阁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0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积极调控商品住房市场

(一)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按照征收拆迁安置标准,政府可购买已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商品住房实行同城异址安置。

(二)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推行货币化安置,开发项目存量房作为征收拆迁安置还建房的主要房源,政府搭建拆迁征收货币安置购房户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购销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参与,组织和引导安置群众购买。

(三)按照“控总量、消存量、稳增量”和防风险的原则,合理把握全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四)根据市场状况,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五)开发企业可分期实施项目开发。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共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分期开发土地的出让金交清后可分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剑府办发〔2014〕11号)要求,县城外的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属地监管”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

(六)在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七)新开发项目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

(八)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由开发业主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招投标结果报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防震相关手续按《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执行,与此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规进行区域性环评,单独进行项目评估时,内容可简化;土壤氡检测,由环保部门组织全面普查检测,不再分项目单独检测。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精神,人防、气象、防震、环保等部门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和验收条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过程监管,负责各自审批事项的竣工验收。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十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其子女担保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

(十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十四)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符合条件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清首付款后,剩余金额可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

(十五)凡到我县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我县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六)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七)对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一次缴纳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

(十八)凡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装修新购及现有自住住房的,发放最高限额40万元装修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细则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环节中的中间费用,实现“零收费”。

(十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售商品房贷款的保证金收取额度比例调整为5%。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二十)凡在新县城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140㎡以下,含140㎡下同)实行财政补贴,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的,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补贴标准80元/平方米;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的,补贴标准60元/平方米。所需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十一)在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其房屋交易契税在现行税率标准基础上按应纳税额的25%给予补贴;在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房交会期间购买县城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现有税率标准基础上按应纳税额的50%给予补贴。购房者先依法缴纳后再给予补贴。

(二十二)申请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的购房人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材料包括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报表、身份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购房者的银行账号。逾期申请者,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开发企业须告知商品住房买受人(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商品住房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十三)对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购置改造安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金额与货币补偿款等值的部分享受契税减免。

(二十四)二手房交易计税基价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十五)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县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六)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五、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二十七)缓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1.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论证和审批,不宜建设地下防空设施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在开发项目办理报建手续前先行缴纳50%,剩余部分可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分期开发的缓至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前。

     2.缓缴经营性收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宗地测量费,缴清时限由开发项目办理报建手续前可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

     3.缓缴专项收费。建筑噪声排污费,缴清时限由开发项目办理报建手续前可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

     4.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项目办理报建手续前先行缴纳50%,剩余部分不分期开发的缓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分期开发的缓至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前。

 5.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补缴相应资金(基金)并给予处罚。已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未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部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退还。

 6.2014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未缴清住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项目整体核算,对已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采取实收实缴;对未售商品房维修资金归集,由开发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应资产担保后办理初始登记,在办理分户登记前缴清维修资金。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分期缴存。

(二十九)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实行行政审批代(带)办制度,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超过承诺办理时限和法定办理时限的,由县效能办分别约谈和问责。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团购等营销活动,有关职能部门要关心、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优质、高效服好务,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十)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税务、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参加,定期研究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

以上措施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凡省以上(含省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时效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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