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通告

发布日期:2016-09-08    浏览量:次    来源:剑府通〔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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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16〕1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普安绕城公路项目建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及补充规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拟征地位置、面积:拟征收总面积为 5.285 公顷,其中:北庙乡五星村1.06公顷;城北镇城北村3.23公顷;普安镇双剑村 0.995公顷。最终以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9地质队出具并经村组共同签字确认的《勘测定界报告书》(图)为准。

拟征土地用途:普安绕城公路建设项目用地。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耕地年产值北庙乡按1610元/亩计算,城北镇、普安镇按188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年产值的6倍计算。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主要工作内容:对拟征收集体(国有)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工作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被征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组及产权人共同现场调查登记确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在已确定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林木和抢建的地上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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