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7-04-06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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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司法局属于一级预算单位总编制81名,其中行政编制77名,事业编制4名。在职人员总数59人,其中行政人员55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4人,退休人员24人。临聘人员1人,固定资产总额1514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七)承担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八)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九)责任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核。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654.63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731.12万元下降10.46%;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654.63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731.12万元增长10.46%。

(一)部门基本支出预算578.6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13.73万元,公用支出64.9万元。

(二)部门专项项目预算76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三)部门政府采购预算17万元,其中:司法所办公设备购置10万元、局机关办公设备购置7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1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6元,2016年预算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2万元,较2016年预算下降33.3%,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保留车辆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邦教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69.69万元,主要预算项目为:工会经费1.37万元,福利费用3.42万元,公用经费64.9万元。三、相关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项):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的养老保险经费和职业年金缴费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表一至表五)

剑阁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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