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公兴集镇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05-27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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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剑阁县公兴集镇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剑阁县公兴集镇规划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一)公兴镇场镇道路地块位于公兴镇卫星街,范围为东至长兴街,西临卫星街,南至任锦武住宅,北至市场街。规划用地面积53.78平方米。

(二)公兴镇小学校地块位于公兴镇,范围为东临大桥社区,西至卫星街,南至公兴小学,北临文化街,规划用地面积492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剑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实施补偿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剑阁县公兴集镇开发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附件:剑阁县公兴集镇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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