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立于2005年,系县人民政府正科级派出机构,属全额预算行政单位,代管事业单位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该中心未独立核算。其主要职责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组织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负责政务中心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制定受理申请和办理事项的工作程序和规则,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对进入政务中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以及其他政务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实施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服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人数为:剑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编制5名,工勤事业编制1名;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编制管理岗位12名,技术岗位2名,事业工勤1名。单位现有正式职工17人(其中公务员3人,机关工勤1人,事业人员13人),临时合同工4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119人。
二、预算情况说明
县政务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321.2655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364.3716万元减少11.8%;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321.2655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364.3716万元减少11.8%。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292.265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46.0809万元,公用支出146.1846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29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3万元,较2016年预算未有增减。
三、机关运行费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费预算 146.18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政务大厅、交易中心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大厅工作人员的考核等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未安排政府采购
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2010201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102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2010204政协会议指政协机关全年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支出;2010205委员视察指根据年度视察计划组织委员视察工作的经费支出;2010299其他政协事务支出指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住房保障:2210201住房公积金指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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