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1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剑阁县2015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征土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862号、川府土〔2015〕863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11月3日。
(四)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乡(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下寺 | 友于 | 1 | 6.0464 | 5.3560 | 4.3172 | 0.0813 | 0.9575 | 0.3898 | 0.3006 |
2 | 5.8440 | 4.6099 | 3.7386 | 0.8713 | 1.2341 | ||||
3 | 2.4715 | 1.8268 | 1.5228 | 0.304 | 0.6447 | ||||
4 | 12.8183 | 11.4608 | 8.9885 | 0.4139 | 2.0584 | 1.2272 | 0.1303 | ||
下寺 | 3 | 7.8312 | 6.3315 | 5.2112 | 1.1203 | 1.3717 | 0.128 | ||
5 | 7.2409 | 7.0743 | 5.9966 | 1.0777 | 0.1666 | ||||
6 | 2.4399 | 2.4283 | 2.0641 | 0.3642 | 0.0116 | ||||
合计 | 44.6922 | 39.0876 | 31.8392 | 0.4952 | 6.7534 | 4.8791 | 0.7255 | ||
此次需征收的土地为“5.12”灾后重建征收时未征收的集体土地,具体面积以实地落实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及广元市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征收的失地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以本人自愿办理的原则)。
(二)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广元市政府相关文件实行统建还房或货币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下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会同下寺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
(一)本通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非法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建(构)筑物等行为。
(二)本通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七、通告方式和时间
(一)本通告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下寺镇人民政府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组(社)的村、组(社)务公开栏,通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本通告连同征收土地批文、征收土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告知书同时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农房拆迁实施主体
下寺镇人民政府。
九、农房拆迁安置人口锁定时间
2016年1月31日24时。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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