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失效)

发布日期:2014-05-05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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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4〕17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

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为促进源头治理,加强欠薪预防,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41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建设施工领域劳动用工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县各有关部门坚持标本兼治、处防并举的思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长效治理,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做了大量艰苦工作。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县建设施工领域的欠薪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源头性问题引发欠薪较为普遍。在建设施工领域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上,长期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等情况,导致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在建设施工领域贯彻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必要性,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全面深入贯彻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欠薪处理责任落实到源头,落实到每一个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增强主管部门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力度,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交由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或协调,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项目主管单位依法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调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协调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开具工资支付令的,从快办理。

(二)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等管理,对在我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年度通报,对欠薪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性质比较恶劣的打入“黑名单”;与房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参与项目招投标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参与项目招投标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要求中标候选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是否在当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四)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落实稳定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好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拨付工程款时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工资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讨要工资行为,侦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六)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中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七)群工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八)工商部门负责在年检中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用工行为进行审查。

(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讨薪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摸清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及时做好稳定工作,并主动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完善制度,夯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

各类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21号)规定,依法用工,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由工程发包方先行垫付。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负责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考勤表和花名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落实专人从事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审计、决算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使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自用工之日起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在我县承揽工程必须在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工不足1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2个工作日内必须结清全部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必须实行实名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表应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全额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施工企业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必须出具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才能进行退还。

(四)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施工企业在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或准许开工。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的项目禁止施工。如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相关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准许开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由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准许开工的部门负责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领导,全面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主管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加快建立和完善欠薪处理责任体系,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督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辖区内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配合做好协调处理和稳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快贯彻欠薪处理责任制进度,确保欠薪处理取得实效。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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