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剑阁县小型船舶安全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剑阁县小型船舶安全专项行动整治
工作方案
为加强小型船舶安全管理,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型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县水上交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县水库、堰塘、溪沟、河流等水域内用于打渔、自用、生产生活、娱乐等船舶。
二、整治对象、任务及目标
整治对象:无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号的小型船舶。
主要任务:依法查处违法建造小型船舶行为,制止和查处无证小型船舶违法航行、作业行为,取缔无证船舶,查处无证驾船行为,督促小型船舶完善航行作业安全条件。
整治目标:规范小型船舶建造和航行作业行为,取缔无证小型船舶,健全小型船舶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增强船主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小型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三、整治时间
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4月5日。
四、实施步骤
整治行动分宣传动员、清理整治、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1月8日至1月15日)。采取发布安全管理通告、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播放音像等方式,对船舶所有人宣传安全管理规定、办事指南、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宣传整治的目的、要求,整改的方式及时限,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布举报电话等。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6年1月16日至3月15日)。开展小型船舶的清理和使用性质的界定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申请办理船舶证书证照和作业许可证,按照法定要求开展驾船人员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督促船舶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查处无证小型船舶航行、作业行为,依法采取没收拆解等方式取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小型船舶。
对清理界定出的无证和证书过期失效的小型船舶,作为运输船、渔业船、生产自用船使用的,分别由县海事机构、县农业局、乡镇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停止航行或作业,要求其依法申请办理船舶证书证照和作业许可证,其船舶使用性质的界定,由船主自行选择,不得强令。船舶所有人申请,符合法定发证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发给相关证书,不得违法设置审批许可条件和拖延不办;不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要依法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其不得航行和作业,自行登岸或拆解。对既不申请办理证书证照的,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运输船、渔业船、生产自用船继续违法航行或作业的,分别由县海事机构、渔政管理机构、乡镇政府依法暂扣、没收或拆解。对违法建造船舶的厂家,由市场监管部门、海事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降低或取消船舶建造资质,对非法建造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对在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3月16日至4月5日)。处理遗留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行动进行总结。县安监局组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整治活动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实抓好。为确保行动的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小型船舶安全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办,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何晓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政府、交通、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行动领导机构,制定行动方案,落实人员和责任,明确整治任务和目标,加强人力物力投入,切实有序推进。
(二)依法整治。此项行动涉及面广,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矛盾突出,务必要采取稳妥有效的方式方法,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严防不稳定事件发生。
(三)部门整体联动。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和领导,采取与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对工作不力的部门,由监察部门督导和追责,确保行动切实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严格检查验收。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开展行动,并收集相关资料备查。县安监局要适时对各乡镇、各部门行动开展情况按照验收标准进行督查和验收。
附件:1.剑阁县小型船舶专项行动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剑阁县小型船舶性质界定登记表
3.剑阁县小型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标准
附件1
剑阁县小型船舶专项行动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忠银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孙 俊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冯剑南 县安监局局长
王治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友勇 县农业局副局长
罗佳云 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李 元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郭子清 县两湖管理局局长
袁迎春 县地方海事处处长
领导小组交通运输局下设办公室,由何晓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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