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3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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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13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川办发〔20113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小型水库、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小型灌区、大中型灌区末级渠道、小水池、小水窖、小机井等小型农田水利是农村分布最广、与农业生产联系最紧密、农民受益最直接的基础设施,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覆盖率不高,保障能力不强,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快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和主攻方向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规划为依托,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加大投入为保障,以示范建设为突破,整体规划,规模推进,构建库、塘、池、渠配套,蓄、引、提、供结合,建、管、节、改并重的农田水利综合发展体系,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2015年,基本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等突出问题,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0万亩;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到2020年,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再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0万亩,农业生产条件显著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实现农田水利现代化。

(三)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将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本地小型农田水利发展2015年和2020年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加快发展。

(四)主攻方向。“十二五”期间,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和“新增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优先安排小型灌区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新增灌溉面积,改善灌溉条件;完成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大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泵站的整治改造力度,提高安全运行和蓄引提水能力;大力建设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提高易旱区抗旱保障能力;推进水库塘堰“清水工程”,改善水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用水效率。成都平原区着力开展以大型灌区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和信息化为重点的现代化灌区建设,率先发展全域灌溉;盆地丘陵区突出抓好现有水利工程的配套挖潜,有针对性地建设一批抗旱水源,加快机电提灌站建设和更新改造步伐,构建高效节约的灌溉体系;盆周山区下决心修建一批“五小水利工程”,解决抗旱水源紧缺问题;攀西地区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带动特色生态农业发展;川西高原区加快牧区水利和小型灌溉渠系建设,着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用水条件。

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

(一)完善规划体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或修订完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制订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更新改造、节水灌溉、牧区水利等方面的专门规划,形成科学完善的规划体系。

(二)维护规划权威。审批后的《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是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以及协调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事项时,均应符合《规划》要求。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筹规划、各方共同保障的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规划》如期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每年度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项目和资金的安排挂钩。

三、创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机制

(一)用好奖补政策。各地要用好、用活小型农田水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目前支农项目没有覆盖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整治改造。

(二)强化项目管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安全管理要求高、投资规模大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简化建设程序,加快建设进度。申请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均应先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明确管理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责任不落实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与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好对接,统筹整体推进,连片集中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全面推行农民质量监督员制度,建立适合小型农田水利特点的、政府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以农民出资出劳为主、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的规定,推行民办公助,实行先建后补。

(三)抓好考核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工后,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尽快交付使用。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实施效果以及管护机制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信息化建设,把建设规划、项目申报审批、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建后运行管护、验收考核等内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科学管理与有效监管。

四、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后管理水平

(一)明晰工程产权。小型水库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按受益农户的分布范围,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少或单个农户自用的,产权归联户或单个农户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二)健全管理体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具备条件的县对其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流转给其他管理者管理;联户和农户所有的,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三)推行协会管水。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用水管理,切实改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状况。各地要出台政策,为农民用水者协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促进协会民主、公开、有效、规范运作。

(四)加强运行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指导和安全监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统筹兼顾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科学合理调配供水,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实行经营权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必须保障功能发挥,保证安全运行。蓄水工程还应确保水质达标。

(五)加快水价改革。专业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群众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由受益群众民主协商确定水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议定或核定的水价标准以及用水量或灌溉面积足额交纳水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可以转做其他非农用途并收取水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补助的措施和办法。

(六)强化工程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设桩并确权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阻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落实占用补偿。从事开发建设,不得占用小型农田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确需占用国家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的,应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占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的,应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占用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效益、规模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当按照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给予补偿。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国家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补偿经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五、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政策

(一)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以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各地要切实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在争取中央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进一步增加专项补助资金,积极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努力拓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渠道,保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

(二)抓好资金整合。突出抓好县级资金整合。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推进各类涉农项目中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引导社会投入。各地应制订优惠和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四)筹措管理经费。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

六、强化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搞好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技术服务。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农机、扶贫移民、气象、工商、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落实。

(二)充实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队伍。充实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发展工作队伍,引进高素质农田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一批懂专业、善管理、能吃苦的农田水利发展复合型人才。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改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办公、生活条件,充实技术力量,加大对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建立村级水务员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一村一人”或“一村多人”的模式,建立村级水务员制度,发挥村级水务员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计划上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施工管理、工程验收、信息传递、检测巡查、情况汇报、政策宣讲等方面的作用。

(四)营造发展氛围。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引导和发动农民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建后管理,努力营造受益农民自觉投入、社会参与共建小型农田水利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水利发展意见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77日 印

(共印120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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