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旅游局剑门关景区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7-03-31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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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我局成立于2003年,单位性质为行政机关,在2016年8月将剑阁县景区管理局合并到旅游局,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剑阁县全县旅游规划、管理。

  机构管理部门核定编制人数为27人,其中:行政编制8人,参公人员6人,事业编制10人。目前在职职工人数24人,其中属于行政正式编制人员10人,参公人员4人,事业人员10人。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旅游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县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工作。、

(四)制订全县旅游行业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剑阁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五)负责全县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旅游投诉处理、维护入流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等来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负责旅行社设立核准、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自组境外旅游团队旅游签证和导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太的规划和开发以及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九)承担剑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和剑阁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制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旅游局景区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304.62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624.19万元减少76%;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304.62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624.19万元减少76%。剔除上年结转资金因素,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同口径减少70%。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5万元,2016年预算下降5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3万元,较2016年预算下降50%,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25.0873万元,比2016年13.2605万元增加11.8268万元,增加52%增加原因是两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主要预算项目为:公务接待费5万元,公务用车3万元,工会经费0.6249万元,福利费1.5624万元,公用经费14.4万元,会议费0.5万元

  四、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65万元。

、相关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项):指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的养老保险经费和职业年金缴费。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旅游局剑门关景区管理局部门预算.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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