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申报2017年“东滨人家”保障性住房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5-03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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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我县下寺镇清江河东岸“东滨人家”保障性住房共计175套现已完成竣工并可投入使用。根据广元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 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广住保办发2014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次房源面向社会进行公开申报分配,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家庭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配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3647元);

    2、申请人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是我县户籍且在配租地实际居住满1年及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及异地无私有产权房或未承租公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及职校毕业生正式参加工作3年以内(含3年);

    2、在配租地有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录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有效工作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无私有产权房屋或未承租公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或进城落户农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或个人年收入低于配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3647元);

    2、外来务工(含农民工)人员(非配租地户籍或农村户籍)在配租地有稳定就业,并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有效用工证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进城落户配租地的农民;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无私有产权房屋或未承租公房。

   (四)特殊无房家庭(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租房

    1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单独提供房源。

    2、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烈属、军人遗属、因病退伍军人、因患有重特大病返贫的家庭、重度致残家庭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已纳入享受租赁补贴的;

    2、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含出国)就读的;

   3、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务工的;

    4雇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5、各类正在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假释人员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6、拒绝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8、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六)相关要求

     1、申请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或无自理能力的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双方父母。

  2、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私有产权的房屋(含商业用房、厂房等)

  3、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三、申报应提交的资料(根据所符合条件类别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收入(低保、低收入)证明、毕业证、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社保缴纳、工商注册等资料。

   (二)现住房情况资料。1、申请人家庭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不足15㎡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借)住私房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书、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等特殊群体及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注:本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在下寺镇所辖社区、政务大厅及县住建局二楼住房管理股领取,以上资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在社区或用人单位签署“属实”并加盖鲜章。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5月3日-5月31日):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向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初审、复审(5月31日-6月10日):社区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将初审意见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下寺镇人民政府,由下寺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并公示3天后,将申请材料汇总送交县住房保障中心(用人单位审查公示后直接报送县住保中心)。

   (三)联审认定(6月10日-7月10日):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联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摇号分配: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公开摇号并将结果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办理签约入住手续等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

                      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                        

                         2017年5月3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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