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交易及宰杀活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08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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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活禽制品质量安全,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决定推进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工作安排部署,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县城区活禽交易及宰杀禁止范围:下寺镇城区、普安镇城区、城北镇城区。

二、从2017年3月13日全面禁止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活禽交易宰杀,2017年3月14日起全面取消县城区各类活禽(指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交易及宰杀,将区域内各类活禽交易、宰杀场所全部转型为白条禽或禽产品销售。

三、凡进入我县城区市场、餐饮单位销售的禽类冰鲜产品、必须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屠宰场(点)宰杀或者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具有包装标签标识,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合格标识的禽类冰鲜产品。

四、请广大居民加强禽流感的防控意识,要购买、食用具有检疫证明的禽类冰鲜产品。

五、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由农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计生、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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