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同意创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函》(川农业函〔2018〕647号)和《剑阁县2018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现就剑阁县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县项目(夯实基础)实施主体遴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欢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踊跃参加。
一、申报时间
2018年12月5日—12月11日。
二、申报对象
剑阁县范围内从事粮油生产社会化服务,具有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单项作物耕、种、防、收面积1000亩以上全程服务能力,且以服务小农户为主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公司、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三、申报条件
(一)成长性好、积极性高、信誉度强,在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或经农业主管部门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服务组织信誉良好,有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开通银行账户,无税收、银行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享受机具棚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须落实机具棚修建场地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烘干中心建设场地用地500平方以上。
(四)必须拥有大、中型拖拉机2台以上及相应配套机具;必须拥有四行插秧机2台或六行插秧机1台以上;必须拥有大、中型联合收割机2台以上以及相应配套机具。
(五)必须拥有5名以上经过培训合格的机械操作人员。
四、项目内容及补助标准
项目实施区域分别是:普安(涵盖原普安城北片区乡镇)、柳沟(涵盖原柳沟片区乡镇)、武连(涵盖原武连片区乡镇)、开封(涵盖原开封片区乡镇)、王河(涵盖柘坝乡、公店乡、王河镇)、元山(涵盖元山镇、演圣镇)、金仙(涵盖长岭乡、金仙镇、涂山乡)、公兴(涵盖香沉镇、公兴镇、吼狮乡、圈龙乡)、白龙(涵盖原白龙片区乡镇)、鹤龄(涵盖原鹤龄片区乡镇)十个片区内,对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夯实基础),具体内容和补助标准为:
(一)修建机具棚15个、5000平方米。
1、申报要求:在项目实施区域内选择培育15个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新建机具棚补助项目,按每台农机占地15平方米计算,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但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标准申报修建面积。
2、补助标准:新建机具棚按建造价的30%进行补助,补贴单价不超过150元/平方米。
3、建设要求:
(1)因地制宜建设,应符合环保、国土等部门用地要求。
(2)交通方便,便于农机具运输和停放,停放场区面积应满足停放和保管要求。
(3)建设以砖混结构或钢结构为主,应铺垫砂石,地面平整、排水良好,有砖围墙或铁栅栏,有标志大门和农机具进出大门。
4、其他要求:项目申报面积低于项目实施面积时,由县农业局根据服务能力、机械设备数量适当调整新型农业经济组织修建面积。
(二)新建烘干中心6处。
1、项目实施区域:元山、武连、开封、公兴、鹤龄、白龙片区范围内,选择6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新建烘干仓储中心6处。
2、补助标准:烘干中心按建造价的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9.5万。
3、建设要求:烘干仓储中心包括购买烘干设备、修建晒坝、仓储设施等。烘干加工设备日烘干能力不底于10吨,加工厂房不少于200平方米,晒坝须水泥地面硬化且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其他要求:实施主体只能享受一处烘干中心建设补助,享受烘干中心建设补助的项目必须为当年新建,已享受财政其他项目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次项目补助。项目实施区域内无主体申报烘干中心新建的,可根据全县产粮布局及主体意愿与项目承担主体服务能力进行调整。
(三)购置机防无人机10台、育秧盘30万个。
1、补助范围及标准:选择10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购置育秧盘30万个,育秧盘按0.3元/个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植保无人机按购买价格的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4万元。
2、其他要求:原则上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购置3万个育秧盘的标准进行申报,具体购置数量由县农业局根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1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只能享受1台机防无人机购置补助。
五、实施原则和程序
补助资金依据“先购置(建设)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并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通告。县农业局通过剑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项目实施主体遴选通告。
(二)申报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向县农业局申报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对上报的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三)验收核查。县农业局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机具购置到位和库棚建设情况,并将拟享受项目补助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名单及机具购置、库棚建设、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四)兑现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请具有申报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局农经站(联系人:郭永恒,联系电话:6628863)。申报材料中必须载明新购置机具品牌及型号,库棚建设地点及面积、烘干中心建设地点及面积,育秧盘购置型号及个数等,并附服务主体资质、建设内容及相关票据等佐证资料。逾期不再接受项目申报。
特此通告
剑阁县农业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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