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
农工委是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总编制15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6名,工勤编制1名。在职人员总数14人,其中行政人员7人,事业人员6人,工勤人员1人;退休人员7人,遗属补助人员2人。固定资产总额29.68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为县委确定“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作好基础工作,研究起草县委指导“三农”工作的文件,研究制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政策。负责县级部门涉及农村重大经济政策文件的审核把关,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村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宣传。
(二)、牵头统筹推进和指导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等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综合协调县级涉农部门工作。
(三)、负责中央和省、市、县委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负责全县“三农”工作的督促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乡(镇)和县级农口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评。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开展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农村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和工作推进。
(五)、督促推进和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发展。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开展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总结推广改革经验。配合县级有关部门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环境治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进县域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农村金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产品营销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政策调研与协调。
(八)、负责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研究,做好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九)、负责牵头推进全县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小康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新农村建设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全县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推进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农村劳务产业经济的发展。研究制定农村劳务产业的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措施,协同搞好农村劳务市场的开发工作。
(十一)、负责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预算情况说明
农工委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46.75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25万元减少34.78%;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46.75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25万元减少34.78%。
(一)部门基本支出预算:146.7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28.32万元,公用支出18.43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较2016年预算持平。公车改革后,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8.43万元,比2016年22.14万元减少3.71万元,减少16.76%。主要预算项目为:会议费2.05万元;公务接待费6万元;工会经费0.4万元;福利费0.98万元;党组织活动经费0.6万元;公用经费8.4万元。
(五)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三、相关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项):指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的养老保险经费和职业年金缴费。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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