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15〕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县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监管部门职责及责任书
签订情况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广元市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场所,即砂石码头(砂石堆码场、砂石生产料场)、水泥场、混凝土搅拌站、煤矿、非煤矿山、页岩机砖厂、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单位、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港口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三条 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企业监控、属地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管理的组织领导,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第二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货运源头单位是装载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装载、计重、出厂(站、场)工作职责,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按照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载物的长、宽、高规定装载货物;
(三)对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装载货物及承运量进行登记,建立货运源头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货物运输单据制”,载明货物类型、重量、起始点等信息备查;
(四)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
(五)危险品货运源头单位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装载危险物品。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齐、非法改(拼)装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四)阻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二)对货运车辆非法改(拼)装;
(三)违反“黑名单”退出机制的规定,聘用“黑名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四)不按规定安装、管理、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五)对驾驶人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不严导致其超限超载运输。
第八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违法超载超限或驾驶非法改(拼)装及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
第三章 行业监管
第九条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进行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水泥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码头、港口和货运站的源头监管;工商部门负责货车销售企业、改装机动车企业的源头监管;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的源头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平整场所的源头监管;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料场的源头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商贸物流企业的源头监管。其余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对管理范围的货运源头单位开展合法装载宣传教育,并督促其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监控措施;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行为自查自纠,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质监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对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并按规定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抄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以及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违法装载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联合巡查管理制度,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规范装载意识;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及伪造、篡改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行为依法查处,并抄告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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