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大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6-09-05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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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6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大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大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大县城区规划管理,规范大县城区各类建设行为,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县城区是指纳入《剑阁县大县城发展战略规划》的下寺镇、普安镇、城北镇、剑门关镇、汉阳镇、上寺乡、北庙乡、姚家乡相应行政区域(即下寺镇、普安镇、下普快速通道沿线、108国道景区段、剑金公路沿线)范围。大县城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公建及开发项目建设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是指大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村(居)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建设私有房屋的行为。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道路、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的建设、架设或埋设。公建及开发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设施及由社会自然人、团体或企业投资建设的旅游、康养度假、观光农业、房地产等开发项目。

第四条  大县城区规划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区控制”的原则。分类即分村(居)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公建及开发项目三类;分级即分县级部门、乡镇、社区(村组);分区是指规划区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及已建区。

第五条  禁建区是指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核心区、基本农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生态公益林区及剑门山脉,禁建区内禁止任何开发建设行为, 禁建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

限建区是指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以及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及其它生态保护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需尽量避让。

适建区是指城市增长边界内除了已建区和限建区外的其它区域,是城镇建设发展用地,要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色调及风格应符合经批准的规划管理规定。

已建区是指已经进行城镇建设开发的区域。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管大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工程的审批。负责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牵头制定剑门蜀道、下普金沿线民房风貌控制技术导则,负责提供大县城区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大县城区各项建设项目及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及查处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大县城区各项用地的审批;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或公告注销)、登记和发证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大县城区项目日常巡查及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

县水务局负责大县城区河流、水库及其它水体以及各类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管理,牵头负责各项建设占用河道(水库)、各类水利工程的行政执法。

县风景名胜管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的管理和审批。

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各项建设林地占用的监督管理及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县、乡道红线控制和道路开口的划定,牵头负责道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行政执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有关建设活动的巡查、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等工作。

第二章  村(居)民建房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七条  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大县城区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剑阁县大县城区发展战略规划》,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所在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城(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村村民建房须在规划确定的居民聚居点内按规划进行建设,其它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得批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鼓励下寺、普安(含城北)旧城区居民连片依法进行旧城改造,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得批准个户单独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聚居点集聚,严格控制个户建房。

(三)建新拆旧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原地上建筑物在新建房屋完工后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当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

(四)属地管理原则。大县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加强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的全过程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依法及时制止,对重大违法建房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五)依法审批原则。大县城区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管理权限审批。

(六)坚持“四到场和压证施工”原则。村(居)民建房审批和建设管理过程中,乡镇村建、国土、城管、林业、路政、水务、风景名胜等职能站所、部门及村(社区)负责人要做到“四到场和压证施工”:

选址定点到场,乡镇受理村(居)民个户建房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施工放线到场,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放线,各乡镇要组织业务职能站所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超占红线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施工过程监管到场,由村建、国土、城管等业务站所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负责全程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和质量安全;

竣工验收到场,村(居)民住宅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建、国土、城管等相关业务职能站所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人员负责验收。涉及河道、道路、林业、饮用水源、风景名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参与验收。

实行压证施工制度,新老县城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压证,下普快速通道沿线及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建房由所在乡镇负责压证,直至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和拆除旧房后才能退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八条  大县城区村(居)民建房要严格控制,新老县城规划区、下普快速通道沿线、剑门蜀道风景区内原则上不予批建,确需建设的,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并原则上进聚居点和政府指定区域。

(一)无房居住的;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无法居住确需拆除新建的;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造成危房,无法居住需重建的;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房屋需要搬迁新建的。

(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凡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周边和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内及河道(水库、蓄滞洪区)管理区范围内建房,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控建房红线。村(居)民申请新建房屋,距离国道(G108)“下普快速通道”道路预留地外不得低于35m,距省道道路预留地外不得低于25m,距县道道路预留地外不得低于20m,距乡道道路预留地外不低于10m;距古柏树冠垂直投影不得低于30m;涉河建房的,同时要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河道(水库、蓄滞洪区)红线要求。

(二)严控建筑风貌。村(居)民建房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民居通用图集”中选择1-2种户型整村整组推广使用,体现一乡()一风格,一村一风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村(居)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35标准的;村(居)民将原有房屋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村(居)民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造成居住困难的;征地拆迁中按产权调换或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凡涉河(水库、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建房无涉河红线划定文件的。

(二)在县城近期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村(居)民危旧房改造一律优先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不再受理建房申请。

(三)城镇居民和非婚嫁娶落户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的农业人口。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建房申请所在地的农村户口;

(二)户主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国家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要严控建筑规模,建卡贫困户建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每户可建不超过30的附属用房。对于选择“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建卡贫困户,可以采取预留续建空间,或者基础挖深预留加层的方法,在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再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实力决定是否扩建,但五年内不能扩建。一般居民户建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每户均可建不超过30的附属用房。

第十三条  大县城区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2层以内,经批准的特殊地段不得超过4层,建筑外观样式应按照统一设计要求建造。

第十四条  大县城区城镇规划区建房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审批,建筑面积超过300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节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居民申请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下寺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联合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程序为:

(一)填写《县城个户建房规划审批表》,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下寺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该户申报的人口、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公布;

(二)下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建、国土、城管等职能站所会同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下寺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建房条件和县城规划的,由下寺村建环卫中心一并出具初步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红线图,初步确定房屋拟建位置、层数、规模及风格风貌等内容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核;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对建房条件、规划的符合性、土地的取得方式等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审批。

(五)下寺村建环卫中心、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持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审批同意的《县城个户建房规划审批表》及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核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红线图和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房图纸,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窗口代居民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按压证施工的要求,在县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压证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普安城区(含城北)居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居民个户建房规划审批表》,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普安镇(或城北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该户申报的人口、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公布;

(二)普安镇(或城北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建、国土、城管等职能站所会同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普安镇(或城北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建房条件和普安镇规划的,由普安(或城北)村建环卫中心出具初步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红线图,初步确定房屋拟建位置、层数、规模及风格风貌等内容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核;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对建房条件、规划的符合性、土地的取得方式等进行联合审批,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审批;

(五)普安(或城北)村建环卫中心、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持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审批同意的《居民个户建房规划审批表》及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核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红线图和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房图纸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窗口代居民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按压证施工的要求,在县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压证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村(居)民个户建房规划审批表》,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剑门关(或汉阳)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该户申报的人口、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公布;

(二)剑门关(或汉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风景名胜、村建、国土、林业、路政、交通等职能站所会同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剑门关(或汉阳)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建房条件和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由剑门关(或汉阳)村建环卫中心出具初步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红线图,初步确定房屋拟建位置、层数、规模及风格风貌等内容报县风景名胜管理局审核;

(四)县风景名胜管理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对建房条件、规划的符合性、土地的取得方式等进行联合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和城市建设的副县长联合审批。

(五)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建房业务辖区的村建环卫中心、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持县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副县长审批同意的《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村(居)民个户建房规划审批表》及县风景名胜管理局审核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红线图和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房图纸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县风景名胜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代居民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居民按压证施工的要求,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压证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下普快速通道沿线村(居)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个户建房规划审批表》,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该户申报的人口、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公布;

(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建、国土、交通路政、林业、水务、风景名胜等职能站所、部门会同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建环卫中心、国土资源所初步确定房屋拟建位置、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和规模及风格风貌等内容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核,其中涉及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的报县风景名胜管理局审核;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或县风景名胜管理局)对建房条件、规划的符合性、土地的取得方式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审批,其中涉及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的还需报分管旅游的副县长审批;

(五)居民建房辖区村建环卫中心、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持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审批同意的《个户建房规划审批表》和县下普快速通道沿线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的建房图纸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或县风景名胜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窗口代居民申请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居民按压证施工的要求,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压证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国道108线景区段、剑金公路沿线可视范围(100米)内村(居)民建房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四节 审批时效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再延期六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大县城区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以地埋为主,有条件的应建综合管廊。

第二十三条  管线布置应尽量利用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人行道进行布置,道路建设时要考虑各种管线穿越,应预留管沟或管廊。

第二十四条  下普快速通道沿线不得随意开设车行出口,确需开设的,需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县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大县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县规划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签批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巡查,制止、查处未批先建行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牵头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大县城区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划实施。

第四章  公建及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

第二十七条  公建及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剑阁县大县城发展战略规划》,选址应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林业、旅游、风景名胜、招商等部门现场踏勘后,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由县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审批,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和县政府分管旅游的副县长联合审批。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二十八条  项目确定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确定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规划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的规划指标,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节 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具的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县规划和建设方案评审委员会审查,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签批。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三十二条  大县城区的公建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进行巡查和管理,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对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进行巡查监督管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园林、交通路政、水务、环保、风景名胜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原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不履行村(居)民建房的主体责任、不履行日常巡查和管理职责、对村(居)民建房对象和建房条件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从严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居)委会对村(居)民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上报、对建房对象和条件审查不严的,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村(居)委员会社改正;情节恶劣的,对村(居)委员会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撤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九条 农村居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条  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强制拆除,重大违法行为报县城市管理局牵头进行综合执法。

第四十一条  基础设施、公建及开发项目建设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大县城区农村集体土地上购买宅基地建房,一经查实,所建房屋将视为违法建设,并追究镇(乡)、村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对违反土地、建设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守不查、发生土地、建设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元山、白龙、公兴、武连、开封、鹤龄、江口等重点镇村(居)民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风景名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剑阁县城和普安城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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