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四川省地面水水域功能划类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作如下规定:
一、划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三)《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四)《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五)《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1992年);
(六)广元市行政边界划定等资料;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广府函〔2006〕242-248号)。
二、划类范围
剑阁县辖区内主要河流及湖库,具体范围如下:
清江河、闻溪河、炭口河、剑阁西河及所属江河的一级支流。
龙王潭水库、杨家坝水库、亭子口剑阁库区、剑阁升钟水库等辖区内的中型、小一型、小二型等水利工程。
三、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原则
(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四)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河段的功能类别时,上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满足下游的功能要求,进入水库的河流应满足水库的功能要求;
(五)省政府规定嘉陵江流域环境功能为Ⅲ类,剑阁县辖区段应充分体现这一原则,辖区内所有水域均为Ⅲ类水域。
四、水域环境功能的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市级风景游览区;
Ⅳ类:主要使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五、划类方案
(一)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执行地表水Ⅱ类水域水质标准。
(二)清江河、闻溪河和剑阁西河、炭口河、汞河及一级支流执行地表水Ⅲ类水域水质标准。其中涉及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具体范围见省、市政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执行地表水Ⅱ类水域水质标准。
(三)辖区内水库水域执行地表水Ⅲ类水域水质标准。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水库在一级保护区内执行地表水Ⅱ类水域水质标准。
(四)凡未划分类别的小河沟、拦水坝及塘堰,原则上参照《广元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的类别执行。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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