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02-06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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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5〕2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


            剑阁县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广府发〔2014〕28号),结合剑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强产业优势,做大建筑业经济规模。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实现15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左右,外出施工年产值突破3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建筑业对全县GDP的贡献率达到10%以上。力争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达到1家以上,二级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筑业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企业1家以上,超过3亿元、2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达到3家以上,建筑从业人员达到2万人以上。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建筑业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和股份合作,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构件生产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实行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在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主项资质由一级晋升至特级、二级晋升至一级的,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4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主项资质由二级晋升至一级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由乙级晋升甲级、丙级晋升乙级的,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6万元、1万元奖励。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本地建筑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且入库地方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产值达到2亿元且入库地方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产值达到1亿元且入库地方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建筑企业,当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市场信用良好,分别命名为年度“剑阁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剑阁县建筑业骨干企业”和“剑阁县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立建筑业先进企业政府奖励政策,以年产值、入库地方税收、市场信用、质量安全及人才引进等指标综合评定,对先进的本地企业给予奖励,由县政府分别给予纳税总额的3%、2%、1%的奖励。对获得“鲁班奖”的本地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得“天府杯”工程金奖、银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本地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按单项工程一次性奖励1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加快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加快建筑业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可享受同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积极探索建立开发建筑产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集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材生产和科研院所等相关优质企业为一体的开发建筑产业园区。对择优入驻园区的企业(含招引的外地一级或甲级以上企业)参照相关园区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七)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县外市场。本县企业承接县外工程项目且企业所得税回本县缴纳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八)鼓励相关企业带动本地建筑业发展。我县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给本县企业的,或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县外房地产项目相关业务发包给本县企业的,按该项目承包企业实际上缴我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县财政奖励给发包企业。我县建设项目劳务作业分包给本县劳务企业的,将该项目劳务企业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由县财政奖励给发包企业。 

(九)支持人才队伍建设。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天府杯”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鼓励支持我县企业刚性引进注册造价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并保证教育经费5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本县建筑业企业承建造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以积极支持。 

(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规模,对新增贷款增长率较大的金融机构由县金融办、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 

四、加强市场监管 

(十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1.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储备库,除资质资格符合外,还必须按专业将拟参与投标的项目班子整套人员固定,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报名参与工程项目竞标必须使用入库的项目班子,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在我县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3年。已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重新审核。 

2.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桥梁、隧道、钢结构涉及公共安全等工程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 

3.公开招标的项目开标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有效证照原件到场开标,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在我县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和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地入剑企业已在企业注册地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需将存储凭证和当地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文件报建设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地入剑企业注册所在地未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必须参照广元市企业标准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分别不低于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 

2.外地入剑建筑业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派驻我县建设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持有当地社保证明,项目班子成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比例。企业所交保证金应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返还,不得拒绝或拖延。 

(十六)本县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工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全县建筑业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机制。企业注册地在剑阁的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根据税法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范围内,实行定率征收的依法按照下限确定应税所得率,实行定额征收的依法合理核定应纳税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 

(十七)本县建筑业协会要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谋求“走出去”牵线搭台,为本地企业创造良好的外拓条件。组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性服务机构等加强战略合作,建立建筑行业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专业化、市场化的生产协作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十八)我县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建设领域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建材、强租设施设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及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材料款拖欠、质量投诉等各类案件。加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和劳资纠纷调处化解,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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