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有燚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对剑阁县境内老红军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意见》(第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剑阁县民政志》(1988年10月)第四章第五节“烈士褒扬”记载: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我县除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地方县人民政府以上批准为烈士,有烈士证明书的356人外,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红军出征后失踪的民兵、民工,一九五七年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予以追恤1098人。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二年先后两次进行烈士普查登记,按照民政部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调查核实,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追认烈士951人(随红军出征民兵、民工失踪烈士)。并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在全县范围内换发、补发了新的《革命烈士证明书》458份,同时编写了《剑阁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综上所述,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1979年和1982年两次进行的烈士普查工作,分别是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红军时期)、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印边界自卫还击作战、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保卫和建设祖国中的牺牲、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烈士身份,编入《剑阁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其中,将西路红军(红四方面军)随征失踪的民兵、民工和失散人员作为重点普查对象。由于国家体制的规定,对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参加各级苏维埃工作被国民党、还乡团杀害的人员,均由县委党史机关调查核实确认。针对您建议中提出的店子乡部分人员当年参加苏维埃工作,以及被还乡团杀害的情况,可以提供比较详实的材料,转交县委党史部门作为党史资料保存。需要指出的是,参加红军队伍、随红军出征的民兵、民工,与在地方各级苏维埃政权工作的人员是有区别的,认定身份的部门也不一样。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有红色革命年代出生的人员在世,多方的佐证资料,也便于调查核实。四十多年过去了,当年有过革命经历的人员和生活在战争年代的村民均已过世,在核查上,存在取证困难等多种因素。进行大规模的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普查,如果国家没有统一安排,地方政府无权单独组织开展。个别群众有反映,我局负责向省市业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上报批准后,再行组织核查工作,望予理解。
在此,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对我局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剑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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