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政府投资工程固定价比选项目交易规则(试行)》等六个规则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4-10-17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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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4〕35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剑阁县政府投资工程固定价比选项目交易规则(试行)》等六个规则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政府投资工程固定价比选项目交易规则(试行)》、《剑阁县政府投资工程竞争性谈判项目交易规则(试行)》、《剑阁县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试行)》、《剑阁县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建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剑阁县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剑阁县政府投资工程固定价比选项目交易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比选抽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交易规则。

一、交易范围:剑阁辖区范围内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施工; 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服务中心)以固定价比选方式进行交易。

二、前期准备:比选人在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后,落实项目资金,编制工程设计施工图 (勘察、设计除外) 、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样本

三、递交资料:比选人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县交易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审批文件、财政评审报告、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设计图 (勘察、设计除外)和合同样本等资料。

四、编制公告:比选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比选公告,并将比选公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公告:备案后的比选公告经与县交易服务中心预约场地后,方可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对外发布。

六、企业报名:比选公告发布后,比选申请人自主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报名,同时下载预算控制价清单和工程施工设计图、比选申请函和合同样本等附件。

七、递交保证金: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公告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比选申请人可直接向县交易服务中心的保证金专户提交或通过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八、现场监督:随机抽取前,比选人通知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

九、现场审核资料:比选随机抽取前,在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比选人对所有比选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及不良记录进行核实。

十、现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应在比选公告发布截止时间同时进行,由县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在网上抽取操作,由比选人自主叫号决定投标中选人

十一、发出中选通知书:比选人按照抽取情况拟定中选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备案后向中选人发出。

十二、结算开标服务费:随机抽取结束后,比选人向县交易服务中心结算开标服务费。

十三、退还比选保证金:经备案的施工合同送达县交易服务中心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县交易服务中心退还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缴纳的比选保证金。中选申请人的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并由县交易服务中心转入项目业主帐户。

十四、资料存档:县交易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包括现场交易情况、监控录像等)收集整理,刻录成光盘后,存档。

十五、监督实施:本规则由县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十六、本交易规则由县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进行解释。

十七、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剑阁县政府投资工程竞争性谈判项目交易规则(试行)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范围:剑阁辖区范围内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施工(剑发改[2014]7号文件规定除外);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勘察、设计、前期可研、环评、地质灾害评估、规划方案征集和监理服务;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服务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交易。

二、前期准备:项目业主在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后,落实项目资金,编制工程设计施工图 (勘察、设计除外) 、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样本

三、递交资料:项目业主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县交易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审批文件、财政评审报告、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设计图 (勘察、设计除外)和合同样本等资料。

四、编制公告: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竞争性谈判公告,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公告:经备案后的竞争性谈判公告经与县交易服务中心预约场地后,方可在“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不得低于3个工作日。

公告发布后,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自主在“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设计图、竞争性谈判申请函和合同样本等附件。

六、递交保证金: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应在公告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竞争性谈判申请人按照公告时间、金额的要求将保证金提交到县交易服务中心的保证金专户。

七、现场监督:公告发布截止当天,项目业主通知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交易服务中心监察人员到场监督。

八、现场审核资料:竞争性谈判前,在监督部门和县交易服务中心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下,项目业主按要求对所有竞争性谈判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验证。

九、组织交易:由项目业主负责主持。具体交易形式根据备案的竞争性谈判方案确定(A、B、C)三种方式之一。

A、竞争性报价:

(一)主持人介绍项目情况。

(二)组织验审合格的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进行第一次报价,当众宣布最高和最低报价金额(不得透露申请人身份信息)。

(三)组织第二次报价,以二轮报价为准,报价最低者中选。

(四)二次报价有两家及以上相同价格的申请人,再进行三次报价,以报价最低者中选。

(五)三次报价后仍有两家及以上相同的申请人,由主持人宣布转为现场随机抽取(具体操作程序见B方式)。

B、固定价现场随机抽取参照固定价比选项目下浮比例固定项目发包价,且总价包干):

(一)设备检查: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项目业主对抽取现场所用硬件、号球等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抽取前15分钟开启音像监控。

(二)随机排号:合格的竞争性谈判申请人随机抽取1个号球作为序号。

(三)抽取:项目业主在箱内随机选择一个号球确定中选人。

C、综合评分法: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抽取3至5人单数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二)审查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依法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并作评标记录,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发出中选通知书:由项目业主按照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或综合评分情况拟定中选通知书,由项目业主到相关部门备案后向中选人发出。

十一、结算开标服务费:项目业主向县交易服务中心结算开标服务费。

十二、退还保证金:经备案的施工合同送达县交易服务中心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县交易服务中心退还未中选的竞争性谈判申请人缴纳的比选保证金。中选申请人的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县交易服务中心转入项目业主帐户。

十三、资料存档:县交易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包括现场交易情况、监控录像等)收集整理,刻录成光盘后,存档。

十四、监督实施:本规则由县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十五、本交易规则由县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六、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剑阁县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范全政府采,加强政府采督和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建立公、公平、公正的交易市,根据《中人民共和政府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管理办法》(政部18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有关规定,合剑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采购范围:剑阁辖区内所有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统一在公共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服务中心)实施采购。

二、审批政府采购项目:人向县财政局提出政府采购计划,提供金批文件、评审报告、采购清单料,县财政局根据采购项目的容及模,下购计划、批方式。

三、签定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购人凭县财政局批复文件与县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政府采委托协议书

四、发布政府采购招标预公告: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人提供的采购计划文件、采购项清单、技术参数、投业资质要求等料,制采购预公告,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布招购预公告,同时在“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五、编制招标文件: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和购项目的要求,并结公告期的相或建,代采购人编制招文件。

六、会审招标文件: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目,由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和采购人对文件会审,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目,由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县财政局和采购人对文件会审,形成会审见书并签字确

七、招标文件备案:经过会审后的招文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采购人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后送县财政局案。

八、发布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案的招文件布招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其中价采竞争判方式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网上发售招文件。投人按照招文件定向交易服务中心缴纳金。

九、组织开标评标: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标评标,邀门现场监督。

十、发布结果公告: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预公告,同时在“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布结果公告。

十一、发布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根据开标评标结果给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中标确认函,县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确认函出中通知在5工作日退人的投金。

十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购人与人在中通知出之日起30天签订政府采合同。经县交易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核后报县财政局案。

十三、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人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时,采购人应依据合同组织质监等门进收。

十四、政府采购项目结算:政府采购项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款,理政府采购结算事宜。

十五、资料归档: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交易活形成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存。采文件的保存期限十五年。

十六、监督实施: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依法交易活动实督。

十七、本交易规则由县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剑阁县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国有产权等的出(转)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推进交易活动规范化管理、阳光操作,高效有序运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范围:剑阁辖区内的下列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一)土地矿权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和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二)国有资产类。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转让;不改变原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及地面定着物的打捆处置,不改变原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宗实物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转让行为和方式。

(三)农村产权类。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科技转化和应用、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以及其它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权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它产权类。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备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国有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备养护等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它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和其它应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以上产权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交易管理。

二、前期准备: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项目交易前期所有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和报(审)批有关出(转)让计划,拟订出(转)让方案,组织资产评估。

三、委托代理:项目交易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衔接,委托代理开展交易活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入交易程序。

四、确定中介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接受各项交易事项后,按相关业务行业政策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按规定确定具体承办的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被确定的拍卖机构应及时广泛地组织开展项目交易前期的宣传推介工作。

五、发布交易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代理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要求等,编制项目交易公告,报县交易服务中心审查或备案后,在规定网站发布公告。

六、组织报名审查:项目交易信息发布后,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接受申请人报名,依法按规定共同审查报名有关资质资格条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到保证金专户,同时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七、组织实施交易项目交易现场活动由事前确定的中介机构依法按规定组织开展,确定的标底(或底价)和起叫价(或起始价)由监察机构送达交易现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现场监督,对交易全过程做好见证记录。

八、确认交易结果:项目通过招、拍、挂活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现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交易合同,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将交易结果依法按规定进行公示,按规定到相关部门缴清有关费用。

九、退还保证金:交易合同送达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退还未中标或未竞得人的保证金。中标或竞得人的保证金可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转入规定帐户。

十、资料存档: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包括现场交易情况、监控录像)收集整理,刻录成光盘后,存档。

十一、监督实施:本规则由县级产权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十二、本交易规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进行解释。

十三、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

建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中介服务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介机构与项目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服务库是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比选、政府采购和遴选确定,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服务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使用范围是指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的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水利、林业等资源的处置项目;

(三)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资产及产权的处置和转让项目;

(四)政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办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节能评估报告等工程咨询机构;

(二)环境评估公司;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和竣工验收公司;

(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五)规划、设计、工程审图公司;

(六)房屋测绘公司;

(七)招投标代理公司;

(八)审计、验资公司;

(九)工程监理公司;

(十)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公司;

(十一)拍卖公司;

(十二)消防检测公司;

(十三)其它相关的中介服务公司。

第五条  建立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一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评审,分行业分批次择优进库的原则;

(三)统一使用平台,公开综合评价,动态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多家同类中介机构中,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按资格能力、承诺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指标进行政府采购、比选和招标。除法律规定事由外,不得排除中介机构进入。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县招投标管理规定,涉及勘察、设计、监理及招投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的,应通过比选或招标两种方式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库;涉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或遴选的方式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库。

第八条  申请参加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中介机构应具备本行业相应资质等级;

(三)无限制投标、比选、遴选情形;

(四)有相应数量的从业资格人员;

(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无低价恶性竞争、诋毁同行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利用回扣招揽业务的现象;

(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道德,无虚假报告、虚假信息、乱收费、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库工作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制定建库方案,组织实施招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发布招标信息、组织专家评审、公布中标结果等,做好中介机构违约事实记录,依照部门相关职能依法处理。

(二)县监察局:牵头对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使用、

管理实施全程监督。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对库内中介机构依法提出相关行业分类招标、采购需求,分类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文件;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正确引导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立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监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类别、受理级别及数量,制定详细的建库方案及公开遴选、比选、招标和政府采购方案。

(二)发布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县政务服务中心在相关媒介上公开发布信息,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报名。

(三)招标和采购。依法应通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确定中介机构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

(四)资格预审和遴选。非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类的中介机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已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预审;可以通过比选等形式确定中介机构的,在预审通过的前提下,以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为重要指标,确定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

(五)公开发布结果。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将建库结果在相关媒介上公开发布,应当公开发布的内容包括:建库程序、中标结果、入库名单、后续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剑阁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中介机构服务库内选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委托。项目业主不在中介机构服务库内选择中介机构的,县财政不予拨付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不同行业资质和服务性质,对不同服务性质中介机构服务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摇号或抽签排序,按照轮流选用的原则确定中介机构,在同一轮中各分库内的中介机构均只有一次选用机会。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抽取中介机构时,同一项目需要多项中介服务的,可以根据情况一次性摇号或抽签,产生能够提供多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但不得出现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抽取中介机构时,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应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监督,中介机构可自愿到场参加。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业主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中介机构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时限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内的中介机构对服务事项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收费公开制和流程公示制。

(一)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质量、责任和收费标准,向业主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二)限时办结制。中介机构在项目业主咨询和办理相关事项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或予以答复。

(三)收费公开制。中介机构对服务事项统一承接、统一审查、统一收费标准(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内20%上下浮动),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费事项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

(四)流程公示制。中介机构对内部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打破常规办理程序,强化技术性要件的审查结果,对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建立服务事项的快速通道。

 

第四章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中介机构服务库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中介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并对中介机构被除名的缺额,进行入库补充。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中介机构服务库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调整遴选、比选、招标或政府采购入库。

第二十条  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前提下承担相关业务并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服务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资料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分析出现下述情形对中介机构执业的影响,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中介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的;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的;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

罚的;

(五)中介机构涉及法律诉讼等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中介机构服务库中除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剑阁县国有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库:

(一)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行政审批未通过,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三)入库后拒绝接受业务或者将业主委托的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业主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以保证中介机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中介机构要求项目业主提交服务项目相关资料的,项目业主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如因项目业主不配合中介机构,造成无法按时办结服务任务的,中介机构有权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由监督部门对业主单位进行督办并问责。

第二十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对进入中介机构服务库的中介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有新要求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剑阁县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并联审批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投资建设项目或市场准入项目,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组织牵头、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县经信局为企业技改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县工商局为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等。

第四条  并联审批坚持“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实施原则。

第五条  牵头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并联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二)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三)受理申请材料;

(四)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审批情况的记载和资料收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并联审批部门的职责是: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是投资建设项目的并联审批部门。县质监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公安局为市场准入项目的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受理申请材料;

(三)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四)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二)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服务;

(三)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并联审批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涉及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审批,并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书面告知的内容,向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场清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第十条  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实地踏勘并且可以同时进行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二条  在相关并联审批部门正式受理并根据需要进行联合踏勘后,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联合会审。相关并联审批部门负责人明确是否同意办理,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情况记载表》、《企业技改项目并联审批项目记载表》或《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情况记载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有需要协调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许可证件可以由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分别送达申请人,或者统一由牵头部门窗口送达申请人。其中,由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分别送达申请人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及时告知牵头部门窗口。

并联审批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牵头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并联审批实施情况作为对部门目标考核和行政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和纪检监察机关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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