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财政局关于公布剑阁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31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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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财政局关于公布剑阁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按照省财政厅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剑阁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8)(以下简称《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金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目前按规定程序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基金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清单》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三、今后国家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剑阁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8)

剑阁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剑阁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8)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府依据

资金管

理方式

1.农网还贷资金

0.02元/度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税[2015]59号,川办发[2002]24号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937厘/千瓦时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川财综[2013]57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

缴入省级国库

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1.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6.2厘/千瓦时。

2.跨省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8厘/千瓦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川财投[2006]123号,川府发[2006]2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

缴入中央国库

4.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8厘/千瓦时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30号,川办发[2008]34号,财税[2016]11号,财综[2018]17号,财综[2009]51号,财税[2017]18号

缴入省级国库

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1.9分/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6]4号

缴入中央国库

6.民航发展基金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70元。

2.通用航空企业按以下标准缴纳: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第一类航线1.15元/公里,第二类航线0.90元/公里,第三类航线0.75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100吨(含),第一类航线2.30元/公里,第二类航线1.85元/公里,第三类航线1.45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200吨(含),第一类航线3.45元/公里,第二类航线2.75元/公里,第三类航线2.20元/公里;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第一类航线4.60元/公里,第二类航线3.65元/公里,第三类航线2.90元/公里。

国发[2012]24号,财税[2015]135号,财综[2012]17号

缴入中央国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府依据

资金管

理方式

7.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缴入中央国库

8.铁路建设基金

详见文件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9.旅游发展基金

每次每位旅客20元

旅办发[1991]124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

缴入中央国库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影票房收入的5%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川财综[2015]39号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7-13元/台。详见文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缴入中央国库

12.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的3%。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3.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本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16]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府依据

资金管

理方式

14.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0]4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5.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教育法》,财综函[2003]10号,财综函[2011]3号,川府函[2011]68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

缴入地方国库

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川财综[2015]2号,川财综[2016]1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缴入地方国库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其具体标准为:下寺镇、普安镇(含城北镇)每平方米35元;白龙镇、剑门关镇、元山镇、武连镇、开封镇、鹤龄镇、公兴镇每平方米15元;江口镇、柳沟镇和其它各建制镇每平方米12元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剑物价[2007]57号

缴入地方国库

注:1.标注“”号的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免收。

    2.其他减免范围及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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