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剑阁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规定》和《剑阁县县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县城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等三项规定的通知》(剑府办发〔2010〕80号)同时作废。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剑阁县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四川省地面水水域功能划类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作如下规定:
一、划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三)《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四)《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五)《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1992年);
(六)广元市行政边界划定等资料;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广府函〔2006〕242-248号)。
二、划类范围
剑阁县辖区内主要河流及湖库,具体范围如下:
清江河、闻溪河、炭口河、剑阁西河及所属江河的一级支流。
龙王潭水库、杨家坝水库、亭子口剑阁库区、剑阁升钟水库等辖区内的中型、小一型、小二型等水利工程。
三、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原则
(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四)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河段的功能类别时,上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满足下游的功能要求,进入水库的河流应满足水库的功能要求;
(五)省政府规定嘉陵江流域环境功能为Ⅲ类,剑阁县辖区段应充分体现这一原则,辖区内所有水域均为Ⅲ类水域。
四、水域环境功能的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市级风景游览区;
Ⅳ类:主要使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五、划类方案
(一)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执行地表水Ⅱ类水域水质标准。
(二)清江河、闻溪河和剑阁西河、炭口河、汞河及一级支流执行地表水Ⅲ类水域水质标准。其中涉及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具体范围见省、市政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执行地表水Ⅱ类水域水质标准。
(三)辖区内水库水域执行地表水Ⅲ类水域水质标准。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水库在一级保护区内执行地表水Ⅱ类水域水质标准。
(四)凡未划分类别的小河沟、拦水坝及塘堰,原则上参照《广元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的类别执行。
剑阁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定,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类作如下规定: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依据
(一)《剑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四)广元市行政边界划定等资料。
二、划类范围
剑阁县辖区,总面积3204平方公里。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为宗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
(二)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功能区类别。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方案
(一)一类区范围: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剑门蜀道剑门关景区、西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
(二)二类区范围: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七、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剑阁县县城区城市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4)》的规定,结合我县声环境质量状况,对我县县城区城市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类作如下规定: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4)》;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五)《剑阁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
(六)《剑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二、区划范围
对县中心城区连片建成区范围进行区划,包括沙溪坝、修城坝、大仓坝、拐枣坝、下寺村。
三、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分类
本县城区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划分为4类,其标准分别为: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a类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4b类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60分贝。
(五)昼间和夜间时段的划分。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四、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边界划定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位于修城坝片区,为宝龙山公园所在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大仓坝片区(4a类区域除外);修城坝片区(宝龙山公园及4a类、4b类区域除外);沙溪坝片区(国家粮库剑阁沙溪坝仓储中心、4a类、4b类区域除外)。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拐枣坝片区及工业园区拓展区(4a类、4b类区域除外);下寺村片区(4a类、4b类区域除外);沙溪坝(国家粮库剑阁沙溪坝仓储中心)。
(四)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4a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绵广高速公路城区段、108国道城区段、城区主干道、城区次干道、汽车站。
2.4b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过境铁路及火车站场:宝成铁路城区段、西成高铁城区段、西成高铁剑门关站、宝成铁路沙溪坝火车站。
3.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
(1)当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为主时,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2)当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的建筑物为主时,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界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区的距离45m,相邻区域为2类区的距离30m,相邻区域为3类区的距离20m。上述两侧区域距离也适用于进行噪声控制的其他交通道路。
(3)穿越市区的铁路,其两侧范围系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以内的地带,套划为“4b类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五)现状功能与规划功能相差较大的区域,近期以现状用地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区划类别。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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