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县环卫局),为县城市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副科级)。使用事业编制40名,其中设局长1名(由城管局副局长兼任),副局长2名。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股、安全督查室、下寺环卫所、普安环卫所、路灯管理所。在岗职工41人(其中占编 35人,特聘及未上编制6人)。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是负责县城及普安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的代清、代运工作;
二是负责县城及普安城市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三是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垃圾处理场地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四是负责县城及普安城市建成区的公厕管理、维护工作;
五是依法对县城及普安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种破坏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是负责对全县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七是负责县城区及普安路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预算情况说明
我局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130.38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131.55万元减少0.1%;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130.38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131.55万元减少0.1%。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663.2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31.31 万元,公用支出131.97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467.1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2017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1.9万元,与2017年预算金额相同。
三、名词解释
1.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本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4. 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指城乡社区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公厕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5.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 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三公”经费: 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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