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1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寺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委,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收取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剑阁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收取办法
随着我县土地和房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为统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及增加容积率楼面地价的收取行为,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一、大宗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本《办法》中大宗土地特指用地面积在500m2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土地出让金。
(一)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二)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按拟出让时不改变该宗地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40%计算。
二、大宗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的,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方式核定土地出让金。
(一)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改变时新的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改变时新的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项目竣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土地用途变更的。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新的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四)出让土地变更用途同时增加出让年限的。
1、不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增加的年期。
2、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增加的年期。
“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权利人的情况下改变出让土地用途。土地市场是指设置于剑阁县土地交易中心的土地有形交易市场;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核算公式中“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是指剑阁县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格。
三、大宗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地价
(一)适用范围。
仅限于商业和居住用地,不包括工业用地。
(二)提高容积率且不改变其它用地条件的,补地价按以下方式核算。
补地价(单价)=新楼面地价×新容积率-原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补地价(总价)=补地价(单价)×宗地总面积。
(三)对于2010年8月1日前,我县因增加容积率而由县规划和建设局收取的异地绿化费可以从应补交地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再补交出让金。
四、小宗地出让金收取
本《办法》中小宗地特指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小宗地不增加容积率的。
小宗地不增加容积率办理出让的,无论是否改变用途,均按照剑府办〔20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基准地价更新后另行公布新的缴纳标准。政策性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办理土地出让,仍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执行。
(二)小宗地增加容积率的。
1、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按规定不补交楼面地价。
2、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建完工的居住用地,不再追收因增加容积率所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批建的居住用地超容积率的,按以下标准补交楼面地价,其中下寺、普安、城北、剑门关的土地级别划定以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所划定的土地级别范围图确定,其余乡镇不分级别按规定标准缴纳楼面地价。楼面地价标准每年更新一次。
超容积率应补缴的出让金=楼面地价缴纳标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各乡镇增加容积率缴纳楼面地价标准
乡 镇 |
级别 |
缴纳标准 |
下寺、普安、城北、剑门关、上寺(其中上寺按Ⅳ级标准执行) |
Ⅰ |
222 |
Ⅱ |
190 |
|
Ⅲ |
158 |
|
Ⅳ |
126 |
|
元山、白龙、武连、公兴、鹤龄、开封镇 |
不分级别 |
126 |
其余建制镇 |
不分级别 |
110 |
乡 |
不分级别 |
78 |
居住用地年期修正系数
出让年期 |
70~66 |
65~61 |
60~56 |
55~51 |
50~46 |
45~41 |
||||
修正系数 |
1.00 |
0.95 |
0.90 |
0.85 |
0.80 |
0.75 |
||||
出让年期 |
40~36 |
35~31 |
30~26 |
25~21 |
20以下 |
|||||
修正系数 |
0.70 |
0.65 |
0.60 |
0.55 |
0.5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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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纯商业(商场、酒店、宾馆等)用地超容积率补交楼面地价按以上标准上调20%执行,计算方式同上款。
商业用地年期修正系数
出让年期 |
40~36 |
35~31 |
30~26 |
25~21 |
20~16 |
15~11 |
10以下 |
修正系数 |
1 |
0.95 |
0.9 |
0.8 |
0.7 |
0.6 |
0.50 |
五、其它规定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出让金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 印
(共印120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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