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
研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
习近平3月4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习近平指出,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完善相关举措,巩固和拓展这一来之不易的良好势头,力争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创造条件。
详细阅读>>
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 研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
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
详细阅读>>
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通知指出,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予以适当延期;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等五个方面政策措施。
详细阅读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 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发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日前发布,《方案》中增加了传播途径的内容:由于在粪便及尿中可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应注意粪便及尿对环境污染造成气溶胶或接触传播。方案增加“病理改变”和疑似病例排除标准。疑似病例排除需满足: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此外,方案还将“解除隔离标准”改为“出院标准”。
详细阅读 >>
财政部:
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
财政部4日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工作。通知明确,将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2020年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地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应全部通过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或增加日常资金调度的方式留给县级使用,不得滞留在省级财政。
详细阅读 >>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可适当顺延学位授予时间
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已完成学位论文、尚未进行答辩的春季毕业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远程视频答辩,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不记名投票等。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的夏季毕业研究生,培养单位可适当顺延培养和学位授予时间。
详细阅读 >>
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详细阅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精准推动复工开工 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交通运输部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有序精准推动复工开工的通知》。通知强调,要精准复工复产,避免在建项目长时间停工造成损失浪费,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除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天气寒冷地区外,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大复工力度,加快施工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招标投标备案、评标专家抽取等全程网上办理。
详细阅读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