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2017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7-11-20    浏览量:次    来源: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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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长岭乡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脱贫资金和政策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2017 11 20 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剑阁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201759日至2017516日,对长岭乡20152016年度脱贫资金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长岭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剑阁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长岭乡精准识别贫困村4个,建档立卡贫困户513户、1543人;截至2015年底,有贫困村4个,建档立卡贫困户231户、698人;截至2016年底,有贫困村3个,建档立卡贫困户180户、548人;计划2020年实现全乡脱贫。

2015-2016年,长岭乡共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危旧房改造、雨露计划等扶贫项目14个,涉及财政资金1300.16万元。

此次审计抽查扶贫资金768.22万元(占使用扶贫资金的59.09%),涉及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等11个扶贫项目(占实施项目总数的78.59%),入户调查3个村,涉及农户19户。

二、审计评价

从审计情况看,长岭乡紧密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有效推进“六个精准”、“九位一体”等扶贫政策落地,扎实推进扶贫工作。

()强化脱贫攻坚制度建设,落实扶贫责任。

为精准扶贫,长岭乡通过强化领导、挂联干部反复走村入户精准规划,编制了《长岭乡2014-2020年脱贫规划》, 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报送了金城村、双桥村、玉台村产业规划方案,针对建设项目,制订了《长岭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全面推进扶贫工作。

2016年脱贫村金像村实施了村道建设5.9公里,解决了贫困村及贫困户出行难的问题;整治山坪塘1口及安全饮水工程,解决了贫困人口生产生活用水问题;2016年全乡实施易地搬迁40121人,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304户,改善了贫困人口的居住条件;产业发展方面,收到产业扶持周转金60万元、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借款91408.80万元,支持核桃、海椒、花生等产业发展,促进增收脱贫。为实现便民、惠民,长岭乡加强了贫困户的义务教育保障,因病致贫按政策享受了“八免五补助”等,2016年金像村还实施了卫生室维修加固、新建了文化舞台和文化广场、村级便民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审计也发现,长岭乡还存在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产业周转金出借率低、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存在违规行为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

1.产业扶持周转金使用出借率低,不利于保障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2015-2016年,县财政共安排长岭乡金像村、双桥村、金城村产业扶持周转金60万元,仅金像村借给贫困户9万元,其余51万元仍滞留三个村委会账户中。据调查,产业周转金出借率低的原因除村委会宣传不到位外,另一方面系乡政府及村委会考虑到借出的产业扶持周转金的回收得不到保障而未借出。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剑阁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剑财政[2016]138)第三条的规定,责令乡政府及时组织出借产业周转金,发挥扶贫资金效益。

2.重复支付袁仕怀个人2015年土坯房改造资金0.85万元。

长岭乡财政所于20174月分别通过大平台、信用社转账方式支付双桥村3组袁仕怀2015年土坯房改造资金1.7万元,多支付0.85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乡政府及时追回重复支付的补助资金。

 ()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及效益方面的问题。

1.产业扶贫项目合作社成员责权利关系不明确,管理不规范,难以实现预期扶贫效益。

201611月,金像村成立剑阁县采源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成员出资 22万元,法定代表人蒲建元。经查阅合作社财务会计资料发现:账面将9户贫困户借产业周转金9万元(1万元/户)的入股资金未按规定记入“股本”而记入了“其他收入”中;合作社其余成员无出资的记录。经查阅合作社登记档案,上述借用产业周转金入社实际出资额与登记出资额不符:蒲建明0.5万元、蒲元茂0.5万元、涂翠英(蒲华章)0.5万元、蒲星贵0.3万元、蒲雪强0.5万元、蒲青平0.5万元、蒲安全0.5万元、蒲映祥0.5万元,登记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均低于实际情况。

同时,该合作社未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权责不落实,财务管理不规范,如:对外采购未取得税务发票、无验收记录、付款手续不完备;木耳成品无进库手续,无销售及收款记录等,无法核算和准确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成果。由于上述事项的影响,审计认为该产业扶贫项目现有管理模式难以实现预期扶贫效益。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第四条、《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四条、《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乡政府督促剑阁县采源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办理合作社登记以明确贫困户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完善并执行合作社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整的账务核算体系,准确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贫困户增收目标的实现。

2.扶贫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

长岭乡基建项目施工单位竞选公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政府院内公示栏等进行发布,且部分项目未能提供公示影像资料,受众范围较小,不利于更多单位参与竞争。同时,竞选公告中未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未对参与竞选人须派拟任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并向现场负责抽取的代表和监督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建造员(师)等职业资格证原件等作出规定。在项目发包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未编制项目预算、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2015-2016年长岭乡玉溪村道路建设工程(2km)等8个项目未编制工程预算和进行财评,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或按批复资金计划确定合同金额。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不利于工程发包价格的确定,可能导致工程结算偏差过大、不利于项目成本控制。施工单位采用固定价现场随机抽取的,工程发包价应采用经财政评审或由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由于金像村移民出行路硬化(概算70万元)、玉溪村道路建设工程(2km,概算71.50万元)、玉溪村道路建设工程(1.849km,概算70.49万元)未编制预算及财评,不能确定在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条件下发包价格应下浮金额。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三条、《广元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广扶贫移民发[2015]95号)第十四条、《剑阁县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等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施工队伍的实施办法(试行)》(剑发改发[2015]249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乡政府改正,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编制工程预算和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

 (2)未按规定收取竞选保证金。

金像村通村路工程(3.1km)、玉溪村道路建设工程(2km)、玉溪村道路建设工程(1.849km)三项目未按招标公告收取竞选保证金。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川发改价格招管[2012]12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乡政府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改正。

 (3)未按政策规定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不严格。

未按政策规定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金像村通村路基础工程(3.1km)、金像村村道公路整治(2.8km)、金像村安全饮水工程由村委会直接发包给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金像村阵地建设及广场维修工程(工程最高控制价为34.52万元)由村民投票选择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彩票公益金金像村移民出行路硬化工程(投资概算70万元),由村组干部组成的评委填写民主议事选票方式确定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

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不严格。玉溪村道路建设2km工程参选单位四川长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未盖章仍通过了资格审查,玉溪村道路1.849km工程参选施工单位存在签到笔迹雷同等问题,由于相关责任人员审核不严格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进入了随机抽取环节及参选施工单位涉嫌围标情况发生。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川发改价格招管[2012]123号)第十二条、《广元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剑阁县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等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施工队伍的实施办法(试行)》(剑发改发[2015]249号)第七条、《剑阁县交通精准扶贫通村水泥路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剑府办发[2016]36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乡政府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按政策规定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对施工队伍参选资料认真审核。

 (4)竞争性谈判程序不合规。

金像村通村路工程(3.1km)预算评审为96.67万元,参与该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施工单位共三家,其中:山西荣鑫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竞争性谈判报价单未盖章且报价98.20万元高于预算评审价,四川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未签字且报价104.04万元高于预算评审价,在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少于三家,仍确定绵阳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以报价96.67万元(与预算评审价一致)中选。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川发改价格招管[2012]123号)第十二条、《剑阁县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等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施工队伍的实施办法(试行)》(剑发改发[2015]249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移送县发改局进行处理。

 (5)小农水项目涉嫌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程序,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长岭乡小农水项目预算价478.57万元,共划分为12个标段,各标段预算在15.43万元至65.85万元之间,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涉嫌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同时,桥楼村B标段、红岩村A标段和 B标段、金城及金像村A标段、金城B标段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以上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三条、《剑阁县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等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施工队伍的实施办法(试行)》(剑发改发[2015]249号)的规定,责令乡政府改正,达到招标范围的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

 (6)扶贫项目未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实施。

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金像村通村路工程(3.1km)经县发改局剑发改发[2016]75号批准立项,概算投资31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金像村内,起于金像村,止于南部县西河乡,审计发现,该道路实际建设地点位于长岭乡玉溪村境内2.7公里,长岭乡政府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了项目建设地点。

金像村整村解困项目超实施方案进行建设,扩大受益范围,同时存在多计工程结算价款等问题。2016年金像村整村解围项目批复实施方案内容为41户贫困户产业发展、民居改造,审计发现,实施对象扩大为99户(含非贫困户及采源合作社入户路、院坝硬化等);实施方案规定入户路宽2米,超出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但审计抽查发现,蒲星福、苟春秀、罗丽华、蒲天全、蒲雪强、蒲星远等6户入户路宽度超过了2米(2.5-3米),对超出部分约0.53万元未由上述6户自行承担而纳入了项目结算之中;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未按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价执行,而采用了村委会班子另行商定的单价标准;经现场随机抽查11户发现,多计入户路20.88米计0.28万元、多计栏杆8.1米计0.06万元、多计檐沟20.27米计0.14元,上述合计金额0.47万元(按结算表单价计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三条、《广元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广扶贫移民发[2015]95号)第二十条、剑阁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关于长岭乡金像村2016年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剑扶贫移民函[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乡政府改正,追回应由农户承担的工程款项,改变项目建设地点事项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实行报账制项目档案不完善。长岭乡小农水、安全饮水项目实行报账制,但村委会及乡政府未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和资金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报账资料的通知》(广赈发[2013]39号)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乡政府改正,并及时组织完善、留存报账制项目档案资料。

四、审计建议

() 对完工项目尽快办理结算审计。

由于大多数项目事先未编制决算和财评,对已经完工项目应按照剑府办发[2016]53号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尽快办理结算。

()进一步严格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达到招标条件的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工作,以工代赈、民办公助项目发包价格的确定、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权责利关系,提升产业扶贫效果

乡政府要指导、监督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章程,据实量化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督促合作社完善内部控制,建立账务核算体系,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贫困户成员享受分红实现长久增收,提升产业扶贫效果。

()加强对报账项目过程监管。

对县级部门安排实施的报账项目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施工质量。同时要审核完善项目报账资料,并进行留存装档。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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